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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已故.....一人喪葬費三、四十萬不等!
職業軍人申領各項補助費須知 :
三、眷屬喪葬補助費:
※申領資格:申領人父母、配偶、子女及領有眷補之祖父母亡故者,並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支給標準:父母、配偶或祖父母亡故者:依申領人階級補助五個月薪俸額。
子女亡故者:依申領人階級補助三個月薪俸額。
※檢附證件:請領證明冊二份。
※佐證文件:眷屬死亡證明。
※申領期限: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海軍艦艇官兵及亡故眷屬居住在大陸地區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
※支給規定:眷屬死亡,喪葬補助費以報領一份為限,如親屬中有任公職者,由其服務單位出具「未領喪葬補助」之證明,俾作無重領之佐證。
眷屬因故未領眷補證者,憑後令部留守業務處出具之證明文件發給。
眷屬死亡證明,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撫卹受益人在領卹金期間,如所持撫卹令被撤銷、停止或撫卹令規定期限屆滿時,不得申領眷屬喪葬補助費。
四、官兵殮葬補助費:
※申領人:在職亡故現役官兵、軍事院校學生、一般聘雇人員及文職人員之眷屬。
※支給標準:依申領人階級,土葬者補助五個月薪俸額、火化者補助七個月薪俸額;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標 準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標準支給;軍事犯發給新臺 幣二萬元。
※檢附證件:請領證明冊二份。
※佐證文件:死亡證明。死亡人員眷屬國民身分證。火化者須檢附火化證明文件。
※申領期限: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年內。
※支給規定: 死亡不論原因,均依支給標準發給。軍訓教官在職亡故,由後令部留守業務處造具發放證明冊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