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爸爸死後留下一層樓,4兄弟姐妹共同擁有。
破產後,我的業權會被破產署釘契?
答:不是你的業權會被釘契,而是整個物業都會被釘契!在未解除釘契令前,這個物業無法買賣或轉名!
破產令解除,釘契部份,是否也自動解除?
答:不會!除非有人跟破產管理署達成協議,能滿足署方的要求署方才會解除釘契令!否則釘契令將持續下去!
還有一個地方要注意,即破產者在破產令頒布的一刻,已經是一無所有!他名下的資產已全歸破產管理署所有,所以他名下的物業業權已轉由破產管理署持有!這情況是永久性的,就算破產令解除後業權仍歸署方擁有,不會重回破產者手上!
否則,破產署會如何做?
答:對這種聯名物業的情況,破產管理署通常會要求其餘的業權持有人,出資買入破產者名下的業權!
你們可以視乎署方的出價再行決定。曾有案例署方要求的數目祇是五千元(不知道物業的價值和情況),另一業權人自是立即應允!但亦有要求以市價購回的例子!
姑勿論署方出價為何,其他業權人都有拒絕的權利!假設確是拒絕向署方買入其控制的業權,則基本上除了無法賣樓外,對其他業權人無大影響,他們依然可以在上址居住而不會被逼遷!祇要不賣樓則理論上可以一直住下去!
2009-10-04 22:16:43 補充:
不用客氣,我也祇是儘我所知,希望可以幫到手!
1.破產令過後,我同破產署商議,買回我的業權。這筆錢屬誰?他安排還給債權人?
答:這筆錢理論上署方會在扣除適當的行政費用後,按比例全數用作償還給你的債權人!破產管理署同樣有會計和核數紀錄,不會侵吞不屬其所有的還款!
2009-10-04 22:36:17 補充:
2.款額多少,全部由破產署決定?
答:這情況分開兩個部分!第一如果在你破產初期,署方會有機會出價要求其他業權人,買入破產者名下的業權!這個由署方開出的價錢通常會較市價為低!原因是署方並非為賺錢或討回原價,祇是希望可以了結這個檔案!老實講賣得多少樓價根本與署方無關,反正錢又不屬它所有,要全數用來償還給你的債權人的!破產者的業權賣出,署方便可終結這個檔案,相反其他業權人無意買入,則這檔案永遠保持未能完結!
2009-10-04 22:37:15 補充:
當其他業權人拒絕署方的開價後,他日再跟署方商討要購回物業業權,則是另一回事了!此時署方會要求希望購買的人提供,由專業測量師提供的最新樓價,費用當然由買方支付!假設開價令署方滿意,便會解除釘契令,這時便可以委託律師按一般的物業買賣程序去進行了!
樓下網友提到「但如果冇人同佢買而佢覺得間屋賣冇有價值的話就賣左去,分番其餘果3份錢俾你屋企人,即係無異都係迫你屋企人去買番。你自己諗下越拖得耐其實越不利。」此話完全失實!
2009-10-04 22:37:26 補充:
我想請問樓下網友,破產管理署有甚麼權力去充公非破產者的私人資產呢?一個物業如何在其他三名業權人無同意的情況下出售?市場上有誰人願意買入業權不完整的物業?誰人有權決定仍由其他人持有的物業價值和代其出售呢?我相信樓下網友未涉足過物業買賣,想想這些問題就知道你那句話中不合理的地方了!
2009-10-04 22:44:47 補充:
3.若干年後,政府收樓賠錢,我的一份錢交至破產署,如這筆錢足夠還給所有債權人,餘下的是否還給我?
答:不會!因業權已非屬你所有,如何處理跟你再無關係!
反為假設你在破產期內得到一個物業,如承受遺產或抽獎所得!那署方同樣會充公你的這個物業去拍賣,但這時在清還所有欠債仍有的餘款,則會退還給你所有!
兩者的分別在於你舊有的資產在你獲頒破產令的一刻已非你所有,但你在破產期內所得則仍屬你所有!
2009-10-04 22:49:13 補充:
4.也就是說,破產令解脫時,是否我需要知道,還入債權人多少錢?
答:不需要亦不會知道!
除非你是在還清所有債務的情況下解除破產令!否則你直到破產期滿其間,究竟向債權人還了多少款項,根本無法得知!亦無需要知,你祇要知道當破產期滿後,你不需要再為那些可資證明的債務繼續負責就可以了!就算你在破產期間從未還過一分錢亦如是!
2009-10-04 22:56:15 補充:
5.另一問題,欠銀行錢,身故後的資產(包括保險賠款),是否要還給銀行?
答:要視乎身故者是否破產者!如果是破產人士,那按破產條例銀行不能再作出追討!
如果並未破產,那欠債的身故者在銀行內的資產,銀行通常會先行充公,這在銀行使用條款中必有列明!
如果身故者的資產並非在欠款銀行掌握之中,那銀行有權向欠債的身故者的遺產執行人提出申索,而保險賠款要視乎受益人是誰,如屬身故者本身則保險賠款會撥入遺產當中處理,自亦在可供銀行追討之列!如受益人另有他人,銀行當然不能作出追討!
2009-10-05 21:37:26 補充:
樓下網友無需意氣用事,你有理據可以盡量提出去說服其他人!我並無說過我的話就是真理,必然正確!
祇是我依然堅持我自己的見解!即你的說法我有不認同的地方!
第一你問我有否購買回過一個破產物業的業權,而你卻有這方面的經驗?對嗎?
我可以告訴你,我無這方面的經驗,我亦相信你曾有這樣的經驗!但問題是現在你自願向破產管理署買回這個被充公的單位業權,那當然可以,我從未說過破產者的家人不可以向署方購回物業!?請在批評前先看清楚別人的說法!
2009-10-05 21:45:02 補充:
至於你提及破產管理署給你的信中,說明假設你們不回覆,對方有權採取其他任何行動去滿足手上的業權價值。而你理解為對方始終有權迫我地賣!對嗎?
如你所言,這祇是你個人理解!破產管理署有通知你依據那一章節的破產條例,去執行你認為的充公和搬遷行為嗎?
你以為死都唔走就得?
非常抱歉!答案正正就是如此!你即管查看網上所有類似的答案資料就知道了!
2009-10-05 21:53:46 補充:
樓下網友無需意氣用事,你認為自己正確的儘管提出理據去說服別人!
我並無說過所說的話是真理,絕對正確!
祇是我依然認為你誤解了我的說話,而你說的話我亦有不認同的地方!
第一你提及我有否買回一個已破產業權的經驗?而你卻有,對嗎?老實說,我並無這方面的經驗!而我亦相信你有這經驗!但這證明不了甚麼!
因為是你願意向破產管理署購入這些,被署方充公的破產物業業權,如此當然無問題!我從未說過不可以向署方買回這些業權!請在抨擊我前先看清我的答案,好嗎?
2009-10-05 22:00:29 補充:
第二你提及破產管理署給你信件,要求你們限期前回覆!否則署方有權採取其他行動去滿足業權價值!而你對這話的理解是對方有權逼你賣樓!對嗎?
如你所言,這些祇是你的個人理解!署方有白紙黑字寫明會逼你們賣樓嗎?是依據破產條例的那一章節而行呢?有嗎?我相信無!
祇是你基於個人理解就接受了署方的要求,選擇買回被署方充公的業權部分!
你以為死都唔走就得?
非尚抱歉!答案正正就是如此!如果你的律師給你錯誤的意見,那祇能說句遺憾!不相信,你請隨意查看網上關於類似問題的答案,就知道了!
2009-10-05 22:08:27 補充:
第三你說「律師話等如兩公婆離婚,一層樓兩個人分,一係老公買斷一係老婆買斷,兩個都冇錢買斷而要大家都想收返錢就始終都去到要賣樓黎分架喇!」
你舉的這個例跟問題完全是兩回事!兩夫妻離婚要分身家,大家都想要錢而其中一方無法付出對方的樓款,就當然要賣樓!因為雙方同意!而假設其中一方不願遷出亦無法付款給對方,那另一方有權入稟法庭要求強制賣樓!
但破產管理署卻不會使用這個做法,因為涉及強搶私人財產的問題!署方的做法祇會將這物業永久釘契,或有人如你一樣向署方購回業權!
2009-10-05 22:19:12 補充:
本想跟樓下網友認真的討論一下這些問題,但看到他連粗口詞句都用上了!就知道都是對牛彈琴!無謂浪費精神時間了!
非常抱歉,現在回答樓主的補充問題!
問題1.如果3個人都不買,破產署是否有權將樓拿去拍賣?
答:正如我多次提及,破產管理署無法定權力去充公任何非破產者的資產!當然樓下網友會不認同!
但你可以想一想,如果破產管理署獲賦與這些充公其他無破產士人財產的權力,那署方為何不干脆將破產者其他家人的資產,一併充公以償還破產者的債務呢?
原因就是香港的破產條例祇針對個人,跟家人配偶都無任何關係!那署方又有何理據和權力去強制破產者的家人賣樓呢?
2009-10-05 22:28:19 補充:
問題2.如果其中有一個不肯簽名賣樓,是否別賣不成,破產署便要進行釘契?而我其中一個妹可以繼續住下去。
答:對!祇要其中一個聯名業權人不作出簽署(而亦無作出授權)!則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作出業權轉讓(即賣樓)的行為!
這些祇是基本的物業買賣常識,我不明白為何竟會有人不了解?!
而署方在這情況下,根本無計可施,祇能把物業釘契!目的是阻止你們在未得對方同意下將物業業權改變!這做法亦即變相證實了欠署方的簽署同意你們亦根本無法賣樓!
2009-10-05 22:28:50 補充:
問題3.釘契的定義是什麼?
答:如上所言,釘契祇是阻止你們賣樓!但物業仍由你們其他業權人佔用,即是你的妹妹可以一直住下去,祇要你們無打算賣樓!當然差餉地租等仍由你們業權人負責!理論上可以要求署方負擔四分之一,但我想無人會為這等小數目招惹署方吧!
2009-10-05 22:33:15 補充:
問題4.是否任何一個人或公司(包括破產署)根據理據,交由律師(或其他途徑)進行釘契?
答:對,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將其他人的物業釘契,當然要提供理據!被釘契者同樣可以反對釘契令,自然同樣要提供足夠的理據!
而破產管理署依據破產條例賦與的權力,在破產者申請破產的一刻就已經會知會土地註冊處(即田土廳),將申請破產者名下的所有物業全部釘契,以阻止申請者將資產轉移!
2009-10-05 22:40:57 補充:
問題5.破產令解除後,我的業權因無人買,而變了是破產署的業權?我覺得有很大的毛病存在。到政府收樓賠償所得的錢,我的一份全部給破產署吃去?也不用還給債權人?如真的還給債權人,多出的全變了手續費?
答:這問題其實你不用費心!首先這物業業權已非你所有,結果如何也跟你無半點關係!不能說不公平,因為你可以選擇還清債務,不要破產的!你能做到嗎?做不到,那這些就是破產的其中一種代價!
2009-10-05 22:41:11 補充:
而署方持有你的業權,其實未必是穩賺的?樓價有起有跌嘛!假設樓價大幅下滑呢?這些假設性的問題就不要多想了!始終這物業業權已不屬你,管他將來升跌!賣出後有否還款給債權人亦與你何干?你祇要知道無需再承擔任何債務就是了!這些就是你破產的好處!
2009-10-05 22:58:48 補充:
其他人提及的我相信是他自行買回,被破產管理署充公的物業業權的真實經驗!
但不代表不可以拒絕買入破產者的業權!其他業權人有絕對的權力拒絕買入,而不會被破產管理署逼遷!
這些資訊在網上隨處可見!
2009-10-07 18:12:42 補充:
至於有人提及物業其他業權人身故後,剩餘的物業無法轉名,政府會反對?這說法答中了一半!
當然物業在釘契中不能轉名,但假設其中業權人確是離世!餘下的資產可以以遺產承繼的形式去承受業權!這同樣是破產管理署無法阻止的公民權利!祇要一直有承繼的家人,甚至將物業轉贈與任何人都可以!並非一定會益政府的!
2009-10-07 18:35:44 補充:
其實有人自己買返被署方充公的物業業權,原因可能是有錢,又可能是害怕無屋住,又可能是在未知底蘊的情況下受律師誤導!不管原因為何,這個依然是他的個人選擇,他當然有這個權利亦絕無問題!
祇是他不明白亦不願相信是可以擁有拒絕的權利!我也建議有能力的人不要破產!為何要讓署方充公屬於自己的財產呢?但有頭髮又有誰願做禿子呢?
2009-10-07 18:36:13 補充:
至於說到收樓方面的問題,有人都始終不明白!政府祇充公你四分一業權,真要收樓破產者家人仍佔四分之三!要損失又有多大?假設真的樓價上漲,你確定能賺回你付款買回業權的數目嗎?而且請想一想欠債的數目和你預算能「賺取」的樓價相比,就知道公不公平了!如果認為破產是如此不公平,那便選擇還清債務吧!這樣必然不會被政府「無理」充公物業!
2009-10-07 18:36:22 補充:
發問者如有能力輕易買回被充公的業權?又何需在此聽我等小民胡說八道呢?我的回答全針對問題,並提供我認為適合的資訊給發問者!該如何判斷由發問者自決!
有人願意買回被署方充公的物業業權,不等於所有人都要依樣葫蘆照樣而行!你的經驗是事實,但對發問者的幫助不大!有不同意見應當提出理據來說服別人!非謾罵式的放話就表示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