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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障人民(含軍人)人身不可侵犯權,若無法源依據,任何人都不可以隨意碰觸我們的身體及身邊的財物或是限制我們的自由,所以憲法保障我們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權利,如人民違反刑事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128-1條規定: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2.另依據刑事訴訟法128-2條規定:
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執行。
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以上法規明確告知,搜索權為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向法院申請搜索票,經法院同意後,檢察官或是檢察事務官或警察官長手持搜索票向指定區所實施搜索,此時你不可以拒絕,因為雖然這是加注於你的侵害,但是是合法的侵害,你要是拒絕,檢察官或是檢查事務官或警察官長可以實施強制力例如破壞你家門窗等強制行為完成搜索任務。
你的問題中指出保防官拿了一份文件說可以搜索你的房間及進出營門時上車搜察私人轎車,刑事訴訟法明卻指出搜索的要件,我查過許多法規,並無授權保防官可以隨意或是依據一張行政命令就隨意搜索私人處所;凡現制人民自由、課予人民義務,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或是法律授權命令另定才可以合法執行,所以你們保防官違反刑法307規定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或是防礙個人祕密罪,若是你所遭受保防官之搜索已造成你重大生活困擾或是你不可以忍受之原因,建議你可以向各地區軍事地檢署提問,因為你沒有義務要容忍如此不法之侵害,你不用跟你們單位反映,因為你們單位長官也不懂到底保防官搜索是不是合法,他們只是覺得以前都是這樣現在當然也可以這樣。
跟你提一個例如,之前一件台北市政府依假收據核銷帳務弊案檢調單位不也是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警察官長依搜索票搜索,軍人是大法官釋憲解釋出廣義的公務員,那為甚麼台北市府就要搜索搜索,你們也是軍人就不用,這樣不是有矛盾之疑。
人民有人權,不必管別人怎麼說,你有權利捍衛你的權利,但是要依法爭取,這樣才符合人民自由的精神喔。
2009-10-07 22:10:16 補充:
或是刑法305條強制罪(剛剛忘了補上這一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9-10-11 22:44:04 補充:
刑事訴訟法128-1條規定依程序完成搜索票之申請,但是也是有例外不用搜索票就可以立即搜索他人身體或是直接可以接觸之處所稱之為緊急搜索法規如:刑事訴訟法130、131、132條規定以上條文不難了解,警方在緊急之情況下可以不具搜索票即可執行搜索的權利,就是所謂緊急搜索權,但是,要符合比例原則
這樣解釋希望對你會有幫助喔。
2009-10-13 21:42:49 補充:
法條裡面只有提到搜索的條件跟誰才有搜索權,並沒有提到公家或私人處所哪一個是合法的搜索要件所以不管哪裏,保、監是沒有搜索權的,因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檢察官或是警察官長認為有執行搜索的必要時要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搜索票之申請,俟法院核准後才可以依搜索票執行搜索任務,就算是警察官長也沒有權利申請搜索票,若是警察官長認為有搜索的必要,要請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請才可以,也就是說只有檢察官,注意喔,只有檢察官才有權利執行搜索票之申請,保、監又不是檢察官不要說是搜索他們連申請搜索票的權利都沒有哪來的搜索權,你可以把我的回答列印給他們看,你就跟他講你要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他們的行為已違反刑法304條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