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是否最合適

2009-10-01 3:24 am
本人及先生於2003年因經濟困難被銀行收樓, 2005年收到銀行通知樓巳賣追回差價, 那年曾寄信公司通知欠款,及後每年都會有幾次電話到公司找本人同事代頂過關, 今年沒有了電話但上個月突然寄信到屋企追, 信的內容及追收銀碼(大概50萬)都與2005年那封一模一樣, 巳找個顧問公司咨詢, 他們說樓按多數都可商量, 不用破產住. 現有些問題請各位高手指點:

1. 就算有得攤分期數及年份都不會太長是嗎?
2. 而家銀行(恆生)話要我們11月中度(因信是9月)還款, 如不理交收數公司, 到時他們會有咩行為呢?
3. 聽顧問公司提到銀行是不接受不同的還款方式, 即我分期還款, 先生破產, 是嗎?
4. 我們現在是租屋, 是否會被業主迫遷?
5. 租約是先生簽的, 如破產我是否不能申報一半的租金支出?如是的話先生失業由我來付租金那時怎麼辦(因生活費更少 )?
6. 其實銀行巳出信要求我們60日還款現在未到為何巳電話不斷
7. 本人兩如破產亦打算明年初, 請問跟銀行現在情形我們可頂到嗎?
更新1:

to : Cecimak 1995 我們要待出年才行動是想把手上的股票也放掉吧(只是1萬幾仟), 另外我先生是有雙糧及花紅都會在新年前發放(也是萬多元), 如果到時取走後1,2個月後才破產會否被追回?

更新2:

To : Cecimak 1995 如你在問題6的回答那為何2005年他們給我的信也是說60日要付清, 為何那年他們不作出行動, 如給收數公司代收等行為呢?

回答 (2)

2009-10-01 5:12 am
✔ 最佳答案
1. 就算有得攤分期數及年份都不會太長是嗎?
答:對!你的理解正確!因銀行已將充公的物業拍賣,損失已經減至最低!現在向你們追討差價是抱著能取回多少就多少的心態!故必不會再讓你攤長還款期,而最主要是他信你們不過!
2. 而家銀行(恆生)話要我們11月中度(因信是9月)還款, 如不理交收數公司, 到時他們會有咩行為呢?
答:這些祇是例行手續,無特別意思的!假設你們確是未能如期全數還款,又未能跟銀行方面達成分期的協議!那銀行的一般做法自是轉交收數部門處理,再無成果則自是申請你們破產!
但假設銀行認為申請你們破產無利可圖(即你們並無其他有價資產,在破產後可以充公拍賣),是決不會主動申請你們破產的,因為申請你們破產銀行要付出每人一萬三千元左右的費用!銀行又豈會浪費金錢呢?祇會交由收數公司不斷的向你們作出滋擾以期收回債項!
3. 聽顧問公司提到銀行是不接受不同的還款方式, 即我分期還款, 先生破產, 是嗎?
答:對!你的這個還款建議是無法成立的!
首先你們夫妻二人都是銀行的債務人,銀行追討的那筆債務假設你們二人合力都無法應付?那祇餘一人又要怎樣清還呢?
看來你對銀行的做法有點誤會!要知道當你二人其中一人破產,另一人是要承擔全部的債務的!並非二人各佔一半,一人破產則餘下的祇還自己的半份!
所以你提及的你丈夫破產,而你繼續還款的提議是無意義的!因為除非你們二人同時破產,否則欠債始終都由你們去承擔!
4. 我們現在是租屋, 是否會被業主迫遷?
答:不會!祇要你們有租交,業主理論上不會理會你們是否破產人士,你亦無需向業主表明!
5. 租約是先生簽的, 如破產我是否不能申報一半的租金支出?如是的話先生失業由我來付租金那時怎麼辦(因生活費更少 )?
答:你的認知有誤!假設你丈夫確申請破產,你反要將家中所有支出都當作由他負責!因為他破產後,破產管理署會給他釐定一個生活費的數目,一些生活必需的支出是會包含在這生活費的數目中!居住地方的租金是合理的生活費支出項目!而你的工作收入和有否應付家中開支,並不是署方關心的部分!
但有一點就是租約最好不要由破產者去簽署,因為或會造成麻煩!如租約要改簽等,因破產者理論上是不應跟別人簽署任何合約的!
6. 其實銀行巳出信要求我們60日還款現在未到為何巳電話不斷
答:銀行當然可以向你們作出追討!因為六十日是最後限期,你們這筆債務早在2005年已形成了!
7. 本人兩如破產亦打算明年初, 請問跟銀行現在情形我們可頂到嗎?
答:如果你們確是無力應付這筆債務,那頂不到也要頂吧!因為還不起就是還不起!管他收數公司上門,無錢就是無錢,對方又可以如何呢?反正這些大銀行又不會淋油和放火的!
不過其實如果你們確有申請破產的打算,為何又要待到明年初呢?反正是要破產,早申請不是更早日落得清閒嗎?

2009-10-02 21:42:00 補充:
如你在問題6的回答那為何2005年他們給我的信也是說60日要付清, 為何那年他們不作出行動, 如給收數公司代收等行為呢?

答:這個是銀行的內部決定,我無法得知為何銀行不在當年就採取行動!最終的原因祇有銀行本身才有答案!

2009-10-02 21:47:14 補充:
我們要待出年才行動是想把手上的股票也放掉吧(只是1萬幾仟), 另外我先生是有雙糧及花紅都會在新年前發放(也是萬多元), 如果到時取走後1,2個月後才破產會否被追回?

答:你們的這個打算是無意義的!正如你自己也提及會否被破產管理署追回這些款項!答案是必定會被署方追回的!
申請破產前十二個月的財務狀況都要作出申報,假設署方有疑問的話更可追究至五年前!而這些在申請破產前取得的款項,被署方要求交出的機會非常高!你希望賣出股票和出雙糧花紅再去申請破產,在時間上是太接近了!

2009-10-02 21:54:09 補充:
而賣出股票套現的行為更有機會被視為,刻意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的責任!雖然數目不大,但一樣有機會被檢控!未知這些股票是實物還是經銀行或股票行持有呢?如果是實物,建議你交他人暫存,因如你無申報署方是難以知悉的,除非有人舉報!
但假如由銀行或股票行持有則無辦法了!因署方會發信要求全港銀行和財務機構,凍結你名下的所有資產,結清後並將餘款上繳給署方!就算你在申請破產前賣出也可能有相關的紀錄呈交給署方!
參考: cecimak 作曾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09-10-02 9:18 am
你好!

如果有一個不影響日常工作又可增加收入的機會,你有興趣聽一聽嗎?有興趣回歡迎回覆.

From cherry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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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930000051KK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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