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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神疾病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申請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都是看3代的,也就是看申請人,父母還有子女,就算戶籍沒有在一起都要列入計算,16~65歲沒有工作的話要以政府當年公佈最低薪資17280計算,除非還在就學或是領有殘障手冊可不列入計算
申請條件:
(一)家庭應計算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98年度最低生活費9,829元。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不動產(土地、房屋) 不超過 260萬元。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動產(存款、國內股票、有價證券、汽車與投資等)每人每年不超過75,000元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含配偶、直系(尊、卑)一親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三、全戶所得證明(納稅證明)。
四、全戶不動產證明。
五、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一年內內頁明細影本。
六、郵局印鑑章。
七、其他證明文件(學生證、殘障手冊、除戶戶藉謄本、服役、在監證明等)
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
財稅證明(國稅局申請)
資料帶齊向各鄉鎮市里長辦公室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