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分居以兩年(我曾給他律師信通知分居一事)。期間分房、分開煮食。他有90%回來。因為他煮食後 不多不少也會弄圬爐灶。 兩年來我未見過他清理地方所以我不准他煮因為兩年是我主力清潔(我 曾叫 他清潔才可煮他說不清)。他 星期日從不在家
。我想去中國就有時間;冇理由清潔冇時間。我曾問他是否常回來是想復合他說不。
每一次他回來我都問返來做甚麼。最近他隔兩天才回來一次而不打電通知我鎖門。我問他是否當 這裏旅店。我索性開門叫他走。他走了但我沒有流淚。
至於離婚文件以交法庭。同他商量他支吾以對。我唯有一人 去辦好辛苦呀!他收文件後不簽不理。
我做得對嗎?是否過份。下一步我如何? 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