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底在醫院廁所撿到一支手機..
當時並沒有想太多,因為他是一隻沒有SIM卡的手機
便把它帶回家..
但我沒有馬上把自己的SIM卡裝上去..
反而是等到隔天才裝..
裝了之後發現這支手機有點怪怪的..
所以把它賣掉了,金額好像是1000~1500的樣子
因為時間有點久了
因為有裝卡片,所以警察查到我這裡來
我也去做了筆錄
也知道這支手機是醫院同事的
他報了侵占..
之後我們有私下談
對方說肯原諒我,也不打算提出告訴
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
結果在上個禮拜收到刑事傳票
要我去開庭
可是對方都說沒事了也不打算提告怎麼會收到傳票呢??
我查了一些網路知識侵占分了好多種..
我是犯了普通的侵占還是侵占遺失物..
出庭時檢察官會在詢問過程嗎??
但是為何當事人沒有和我接到一樣的通知呢??
那這次去了,還要再去第二次嗎???
現在我懷孕了,12月中就要生了那我當庭被抓去關嗎??
這種侵占最多會判什麼罪呢??
傳票上面會註明什麼案嗎??
還是他只會簡單的著名侵占呢??
更新1:
可是這件事情已經過好幾個月了.. 現在我只記得我是在廁所撿到的 其他我都忘的差不多.. 如果現在講的跟當時講的有落差怎麼半 我不知道我是不是因為懷孕,記憶力有點消退 常忘東忘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