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手機,刑事侵占罪

2009-09-28 7:34 pm
我本來是從事醫院的工作..
今年六月底在醫院廁所撿到一支手機..
當時並沒有想太多,因為他是一隻沒有SIM卡的手機
便把它帶回家..
但我沒有馬上把自己的SIM卡裝上去..
反而是等到隔天才裝..
裝了之後發現這支手機有點怪怪的..
所以把它賣掉了,金額好像是1000~1500的樣子
因為時間有點久了
因為有裝卡片,所以警察查到我這裡來
我也去做了筆錄
也知道這支手機是醫院同事的
他報了侵占..
之後我們有私下談
對方說肯原諒我,也不打算提出告訴
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
結果在上個禮拜收到刑事傳票
要我去開庭
可是對方都說沒事了也不打算提告怎麼會收到傳票呢??
我查了一些網路知識侵占分了好多種..
我是犯了普通的侵占還是侵占遺失物..

出庭時檢察官會在詢問過程嗎??

但是為何當事人沒有和我接到一樣的通知呢??

那這次去了,還要再去第二次嗎???

現在我懷孕了,12月中就要生了那我當庭被抓去關嗎??

這種侵占最多會判什麼罪呢??

傳票上面會註明什麼案嗎??
還是他只會簡單的著名侵占呢??
更新1:

可是這件事情已經過好幾個月了.. 現在我只記得我是在廁所撿到的 其他我都忘的差不多.. 如果現在講的跟當時講的有落差怎麼半 我不知道我是不是因為懷孕,記憶力有點消退 常忘東忘西的

回答 (4)

2009-09-28 10:29 pm
✔ 最佳答案
你好:

以你的案情來說,是標準的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7條),屬於罰金刑,不會有被抓去關的問題,先不用擔心。不過因為這種案件屬於公訴罪,就算對方不告了,檢察官還是必須要有個結案的程序,所以你才仍然要開庭。

你所要做的,只是在開庭時清楚交代過程,坦承錯誤就好。既然你與對方已經達成和解,檢察官當然也不會不給你機會,應該在開庭之後就會給出緩起訴或不起訴的處分吧。還有,為了怕檢察官需要查證你是否已經與對方和解,即使對方沒收到傳票,你還是可以拜託對方在同一時間跟你一起去開庭。如果他不肯去,你可以在出庭時問檢察官是否已知道和解的事情,檢察官若不知道,你可以聲請傳喚他到庭說明即可。

傳票上所註明的罪名,是你所犯罪名在法條上該章節的名稱。刑法第337條在體例上屬於第31章侵占罪的一種態樣,因此註明侵占並無問題。千萬不要因為這樣就以為你有成立普通侵占罪的可能,本案絕對只是單純的侵占遺失物罪而已,不至於坐牢的。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讓你安心。

陳傳中律師

2009-09-29 17:15:29 補充:
記憶有落差是很正常的事。真有出入的話,檢察官會提醒你的,到時你再看要不要修正就好了。別把法院想得那麼恐怖,我覺得你現在會這麼害怕,一半是你自己嚇自己嚇出來的。
參考: 刑法+實務經驗
2009-09-28 10:00 pm
出庭時檢察官會在詢問過程嗎??
回答:基本上..檢察官為釐清案情..一般會詢問過程經過..!
但是為何當事人沒有和我接到一樣的通知呢??
回答:侵占為公訴罪~因為你是被告...倘若有需要..檢察官要起訴..應會傳喚當事人以證人身份釐清案情!
那這次去了,還要再去第二次嗎???
回答:不一定..但這種屬於小案件..倘若起訴...一般會收到起訴書..一般經驗上..你這種案件...偵查庭不會開超過兩次!
現在我懷孕了,12月中就要生了那我當庭被抓去關嗎??
回答:不會當庭抓去關..因為要經過..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你只是署刑事案件第一階段..不用擔心..公訴罪起訴...基本上已經達成和解...判刑會比較輕..依你案例...2-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且可換取9月1日之社會勞動!
這種侵占最多會判什麼罪呢??
回答: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簡單地說:
公訴: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在刑事案件中,不經偵查程序,由被害人或特定親屬逕向
   該管法院請求追訴。
 另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
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其中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至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之罪則無期間限制。

傳票上面會註明什麼案嗎??
還是他只會簡單的著名侵占呢??
回答:..會著名案由..為侵占...案號等!

2009-09-28 18:31:19 補充:
依你的記憶中所記的住的!據實以報就好了!
2009-09-28 7:48 pm
那我要去哪裡拿和解書呢??
可是我又有點怕,他只是隨便說說而已耶!!
畢竟他當初說沒事了
讓我以為這件事真的沒有了
現在這件事又出現了
我已經被搞到無法入睡..
2009-09-28 7:38 pm
建議
您與對方確實有和解
請他和你寫個簡單的和解書
相信
法官會酌情減輕量刑的
只要您是初犯.無任何犯罪紀錄
又與當事人和解
一定會平安無事的

收錄日期: 2021-04-28 14:44: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928000015KK0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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