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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2條, "性騷擾" 嘅定義為:
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如 -
(i)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 或
(ii)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 一名合理的人在 顧及所有情況後, 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 侮辱
則被視為性騷擾.
"性騷擾" 本身並非刑事罪行, 亦在定義上有執行嘅限制. 例如辦工室等地. 你喺酒吧三唔識七叫人同你上床, 並唔係犯咗性騷擾. 如果只係口花花. 係無犯法嘅.
如果你行為令人受驚或感到人身安全受感脅, 就會當遊蕩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論, 屬刑事罪行.
想正確提出性行為, 可用以下一句法文:
"Voulez-vou coucher avec moi ce soir?"
英文意思係 "Would you like to sleep with me tonight?"
出到法文, 又文雅又浪漫又有型, 想摑你兩巴都打唔落手....
2009-09-28 20:50:56 補充:
好難講喎... 要睇當時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