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合約情況下,要給多少日通知作為辭職

2009-09-27 5:20 am
本人想跟一個受無良的老板虐待的朋友問一下,

她做了八個月,一開始沒有合約,可能只有口頭上

的試用期一個月之類的,現在我的朋友想辭工,那她需要

七日通知還是一個月通知無良老板?假若老板知道她要
辭工後而做出身體上的接觸顯示不滿,那我朋友可以

藉此立刻走人嗎?但老板可能會說她自動唔返工,

一個月人工作為通知金,那我們應該要如何保障自

己呢?因為以前已曾經有一個同事怕了老板而沒有

了一個月人工還要給她追討強積金供款,請有心人打
救一下我們這些小職員,我們是教育行業的。
更新1:

那如果通知了一個月,老細言語間虐待她,甚至出手,那我的朋友可以點做,可以即刻走嗎

回答 (3)

2009-09-27 5:29 am
✔ 最佳答案
如沒有簽僱佣合約的,雙方又沒有口頭協議,就可按勞工處不成文的規定處理,就是過了試用期後,辭職需要一個月通知期。如果唔出聲走人,公司有權入稟追討辭職代通知金,勞工處都幫你唔到!
2009-09-27 4:19 pm
僱員在以下情況,是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爲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要注意的是必須要有理據證明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是合理的,例如僱主曾出言恐嚇,又或曾有先例。否則純屬個人猜測,以後上到法庭都不會被接納的;受僱主苛待更要有實質證據才可以。
若不能提供證明是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或 受僱主苛待的話,你朋友辭職是須要1個月通知期或補償1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給僱主,這是僱傭條例規定的~~無試用期/ 在試用期之後,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通知期/代通知金是多少時,那麼通知期/代通知金就是一個月。僱傭條例是香港法例第57章,是成文法,絕非如某些人誤以為是"勞工處不成文的規定"。~~資料參考自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注意第一個圖表最後一項的內容)。
任何時間被別人暴力侵犯,是無須考慮他是甚麼身份了,報警求助是正途。僱主語言侵犯就得視乎其語言內容而決他是否恐嚇,是恐嚇也可以報警。是性騷擾可去平等機會委員會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default.aspx 投訴。
2009-09-27 11: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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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7 14:35: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926000051KK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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