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闖住宅:房東找鎖匠開門鎖闖進來被我逮個正著 !(警察吃案?

2009-09-27 12:32 am
大家好 , 我跟女朋友在台北租了一房一廳的小公庽 . 因為繳房租的時間不太準時 , 房東他可能有點不爽 . 有一天突然找來一個鎖匠私自開鎖闖進來(他以為沒人在家) . 就被我逮個正著 . 他進來後就說我違反租約 , 他謊稱我己經很久沒繳房租 . 以為我己經搬走 . 說我沒繳交房租侵佔他的房子 ! 要跟我對簿公堂 . 然後他就馬上報了警 . 最後我們都去了派出所 . 其實我一開始就知道房東這樣闖進來是違法的行為 , 但我想他事前應該是不知道的 . 不然也不會這麼笨這麼強橫霸道先報案 . 處處"沒理"不撓人 ! 當他知道後態度開始不再強勢 . 因為他根本站不住腳 . 我揚言要告他"私闖民宅" . 警員也一直好說歹說 , 說什麼租約沒什麼效力 , 罪名不重 , 賠償罰款也不多等 , 劈哩叭啦的 . 我想他大概是想吃案懶得做筆錄等 . 說不如我們不如私下和解 , 警員還問我要房東怎麼補償私下和解算了 . 不過我沒理他 !

**(問題1:假如我真的提了什麼賠償的要求的話 , 會不會反被冠上"要脅"的罪名? >"<)

拖了一段時間 , 警員見我態度沒有軟化一直不願意和解 . 所以就開始進入筆錄的階段 . 警員開始打電腦建檔 , 問了一些基本資料案情後 , 就問了最後一個問題 , 要什麼補償&精神賠償嗎 ? 我說沒有 , 按法官的裁決就好 ! 最後他把所建的檔案列印出來拿給我看 , 我現在好像記得"賠償" 這一列 , 他好像留了空白 !

**(問題2:我現在擔心他會不會事後加上要求賠償多少錢等等 , 害我又被冠上"要脅罪行"而在提告的同時反成被告 ?)

就這樣我這部份的筆錄就此結束 . 什麼三聯單(事後我才知道有三聯單才算報案>"<) , 什麼筆錄副本都沒給我 !

**(問題3:他是在吃案嗎 ? 他是在演戲嗎 ? 現在再去跟他要要得回來嗎 ? ) 就這樣他叫我先回去 !

**(問題4:房東跟那鎖匠會不會什麼筆錄都沒做 , 警員就放他們回去了 ?! >"<)

**(問題5:沒有三聯單 , 日後還可以再提告訴嗎 ?)

**(問題6:當時房東有意免我繳幾個月的房租 , 以達和解 . 在警局我沒有表達意見 , 該息事寧人嗎 ? 如果是的話 ,現在需要叫房東寫切結書嗎 ? 我還有條件這麼做嗎 ? )

**(問題7 :如果堅持提告 , 是不是該先搬家再來行事呢 ?)

ps: 最後謝謝大家花了這麼多的時間替我解憂 :( ! 你們知道嗎 ? 房東這樣私闖我家 . 感覺像是被"強暴"似的 . 很不好受 , 現在在家一點安全感都沒有 ! 感覺隨時都會有人破門而入 ! :(
更新1:

To 小玉 : 謝謝您的回答 , 我大概了解了 . 你說的對 ! "現實社會" , 社會真的很現實 , 房東跟房客就是"利益"關係 ! 不是"朋友"的關係 , 想趕你走都來不及啦 . 還朋友咧 :P ! 過幾天再請教如果.............真的要提告的話 , 相關程序還有房東有可能會背負的"刑責"跟"罰款"好了 . 冤家宜解不宜結這道理我當然懂 ! ( 我倒是覺得早晚要搬家 , 人家才不想讓你繼續住咧......)

回答 (3)

2009-09-27 1:25 am
✔ 最佳答案
1在警局做筆錄要求賠賞不會有事
2不會 賠賞空白無所謂
3沒有吃案 不是演戲 筆錄並不會給你的 只要你簽名
4放心作筆錄時是個別做 不會三人同時進行
5只要你有到警局作筆錄 就有記錄可查
6房東有意免收你房租作為和解 你的意願 順水推舟 要切結
7 由你自己衡量 不用般家 租約未到期

放心房東不會再笨到再一次犯同樣錯誤
你無損失 就順水人情作給房東
順房東之意和解'雙方還是朋友

現實社會 時機不好 能省幾個月房租和樂不為 能省則省吧
PS和解內容一定要註明清楚 要房東簽名蓋章
兩人再到警局消按

2009-09-26 17:39:59 補充:
私闖民宅 確實已屬犯法
但我不以條文回覆問題 是以儘量簡少衝突為出發點
如何運作全看個人
2009-09-27 1:28 am
依你所述
一.房東涉及刑法強制罪
二.欠房租房東應先存證催告給付租金
三房東必須向法院聲請債權及遷讓房屋民事判決勝訴才可告你刑事侵占
四.所以房東會較站不住繳

可至 [email protected]專業討論
參考: 法律人
2009-09-27 1:00 am
房東擅自進入房客的房間,雖然不見得必然違法,但觸犯刑法之危險性卻是相當高。
一、房東基於某些緣故,都有趁房客不在時進入房客的房間或公寓的習慣。這些緣故包括:巡視查看、檢查水電、修繕等。
二、隨意出入房客的房屋,在普遍的認知中,均是不正當的行為,依法而論,也是觸法的行為。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在房屋租賃關係合法存續期間,房客租賃的房屋,已經屬於前開法條所稱之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例:租來當倉庫),因為房客依照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已經取得房屋之「使用、收益權利」,該房屋自屬房客之住宅或建築物。
三、比較有爭議的情形,發生在房東自以為進入房屋是有理由的。房東自以為有理由而進入房客的房屋,其理由是否正當,房客不見得認同,法院對此也有判斷標準。要構成前開法條之罪名,必須符合「無故」的條件,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如果習慣上、道德上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即非「無故」。
四、因此,房東要進入房客的房屋之前,應該三思而行。尤其是房客不在家時,即便事先已經取得房客的口頭同意,仍有些案例顯示,由於房東無法舉證有房客的同意,而遭房客反告侵入住宅罪,房東仍應謹慎為之。
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本罪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


2009-09-26 17:01:17 補充:
這是告訴乃論罪(在一審定案前均可和解撤告).

收錄日期: 2021-04-26 19:01: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926000010KK0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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