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租住一單位, 因牆壁滲水導致油漆脫落, 家電損壞, 於是我在6月份就通知業主代理人, 著她通知業主處理, 但經過咗3個星期, 佢依然同我講話搵唔到業主, 所以我就同佢講我會唔交租直至佢搵到業主幫我處理為止, 跟住再過咗不久代理人就對我講, 都係搵唔到業主, 但佢就提議我話業主應該唔會再做維修, 但按金亦不能退回給我, 叫我不如住晒2個月按金就搬走, 其後佢會同業主傾掂, 但我沒有應承她, 過咗2個後即9月7日, 代理人打電話比我, 話我已經住晒啲按金, 著我9月10日一定要搬, 我話不能, 佢話不能就要交租啦, 我話你要我交租, 你就搵業主同我傾掂維修問題啦, 佢話都話唔整而且你已經住晒啲按金, 就一定要走, 我就同佢講即刻走當然無可能, 我話我9月尾會搬, 跟住9月9日佢再打比我話業主話9月尾唔得, 只能去到9月20日, 但我話唔得一定要月尾, 佢話月尾就交租, 我話交租都得, 但你間爛屋應該收爛屋價錢, 佢話一蚊都無得減, 話總之業主9月20日就會收樓, 到時唔搬業主就會做野喎, 到咗9月21日佢就貼咗一張土地審裁處通知書在我門口, 話我由7月開始欠租依家要收樓, 唉!比人迫到無晒氣, 請問大家我應該點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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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唔作出任何反對, 到時就咁搬走咗就算得唔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