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當時律師話你現時都唔會有錢轉名的,如有就不需要破產,佢話問題唔大等我申請咗後再儲兩三萬先再撹轉名?
答:如果你並無理解錯,當時你詢問的律師確是如此告訴你,那他根本就是誤導你!
別說你有無錢轉名的問題,算你有錢轉名!一樣無用!因為破產管理署不會接受你在申請破產前才進行的轉名行為,這些行為會被視為是刻意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的責任!署方有權宣布這些行為無效並追回相關的權益,更能將你送上法庭檢控!
還有就算你儲到錢也祇能全數還債,破產管理署又豈會讓你儲錢將物業轉名?
結果一年後破管來信本人配偶已佔居屋一半業權,如要屬回業權就即時需要而市值減剩餘供款的一半價錢屬回,但當時都唔知道應該點做,本人一直感到驚慌,直到現在問過機個律師先知係要咁做,但本人覚得並不公平?
答:這是法律賦予破產管理署的正常做法!在你的破產令頒布的一刻,基本上你已是一無所有!而你跟配偶聯名持有的物業,經已變成是破產管理署跟你配偶共同持有!你名下的業權已轉歸破產管理署名下,就算你的破產令解除都一樣!
這就是破產的其中一種代價,不可說不公平!要說公平那你的債權人無法收回你的債務,又應向誰人說不公平呢?
請問有冇人都有咁既情況,可否給本人一些意見,本人真的很大壓力,因為跟本冇能力一下子羅到該筆屬樓的款項出嚟,但如不立刻屬回業權,所給破管的款項只會越來越大,真的令本人十分困擾,希望有心人能給予有效的意見!!
答:基本上所有名下有物業聯名業權的破產者都面對同一問題,絕無例外!
其實如果你的物業祇是自住,並無打算出售,那為何要急於取回署方名下的半份業權呢?基本上因你配偶持有半份業權,署方除了要求你配偶買入全部外,根本就無計可施!
因為你配偶並無破產,署方無法強制充公他名下的半份業權去將物業拍賣!而署方名下的半份業權亦無法出售(你配偶亦如是)!在這情況下,署方祇能在土地註冊處將這物業釘契,去限制你們將物業出售!但祇要你們無打算出售物業,則可以一直居住下去,直到需要將物業出售時再跟署方商討解除釘契的條件!
所以祇要你是求一安居之所,其實無需為買回署方的半份業權而煩惱!祇要你配偶能繼續供樓(不要斷供,否則銀行收樓則是另一回事),而你們又無打算賣樓,則根本無需理會破產管理署要求你買入半份業權的要求!而這釘契的物業你們可以一直住下去,而不會有任何收樓逼遷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