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另一方唔比我見bb, 我可以點做?

2009-09-21 1:02 am
我地有一個3歲小朋友,
因一些問題要和太太離婚,
撫養權我諗法庭大多比判比媽咪,
我亦無多餘錢去打官司同佢爭撫養權,

但太太指明如離婚後不會比我見個女,
佢係咪違法??

如果真的離婚後, 法庭判左比我一星期見一或兩次,
而佢唔比我見, 借d意抱走bb或帶bb去第2度(例如台灣)
咁我應該點做??

回答 (2)

2009-09-21 3:32 am
✔ 最佳答案
我地有一個3歲小朋友,因一些問題要和太太離婚,撫養權我諗法庭大多比判比媽咪,我亦無多餘錢去打官司同佢爭撫養權?
答:在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權安排上,年幼子女會判給女方的做法較常見!但亦非絕對,因法官要考慮雙方的條件,法官要選擇對子女最有利的方案!而現在常見的做法是雙方共同享有撫養權!請參考下列資料!
c) 離婚 (子女事宜)
一般而言,子女的管養權 (或撫養權)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離婚後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須負責照顧有關子女的日常生活,並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作出決定。法庭亦可能會給予共同撫養權。

為了盡量讓子女有穩定的生活,一般的慣例是讓子女在其中一方家中居住,而定期探望另一方 (即另一方擁有子女的探視權),而探望安排可以在學校放假期間延長至數天甚至數星期。
在可行情況下,子女亦可以平均分配時間居住於雙親的不同居所中,但雙親應盡量就有關安排達成協議,以免花費更多金錢於法庭訴訟上。
如雙親希望有共同撫養權,並由雙方共同決定養育子女的一切重要事項,法庭在確定有關安排可行後,可作出此項判決。現今一般都鼓勵共同撫養,因為這樣是有利於雙親對子女負責,並且不會因婚姻破裂而終止責任。但大前提是無論撫養權授予那一方,雙方均需要有充分的協議和合作。
但太太指明如離婚後不會比我見個女,佢係咪違法??
答:是,她拒絕讓女兒跟你會面的做法違反法例!請參考下列資料!
妻子拒絕見我,並且不讓我知道女兒身在何處,我應怎樣做?我如何能夠阻止我妻子奪去女兒?
閣下可以考慮以下方案:

(1) 監護權訴訟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選擇申請將有關子女成為受法庭監護的人。

(2) 要求將有關護照或旅行證件存放在律師行,並由律師承諾在未經法庭或雙方同意前,不得交出上述證件。
如前文所述,監護權訴訟可能涉及更多費用和時間,所以不應輕率地提出。

如閣下擔心子女可以使用本身的護照或閣下配偶的護照離開香港,閣下可要求將有關護照或旅行證件存放在律師的辦事處,並由律師承諾在未經閣下或法庭同意前,不得交出上述證件。可是,配偶仍可能在閣下不知情下,設法為該子女補發新護照。
(3) 禁止令
如扣押旅行證件之做法不可行或不夠安全,閣下可於離婚或分居訴訟程序中申請 禁止令 ,禁止任何人將有關子女 ( 在不受閣下的管養和控制的情況下 ) 帶離香港。
不論涉及監護訴訟或 禁止令 ,閣下的律師應立即將有關 命令 或監護訴訟資料送達入境處。入境處在收到資料後,會通知所有港口和機場,以阻止或防止有關子女離開香港。

(4)《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
為避免兒童被不當遷移或扣留於外地而造成傷害,《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香港法例第512章) 亦有條文保障有關人士的利益,而律政司會跟某些與香港有《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關係的締約國家合作,以協助被不當遷移或扣留於外地的兒童交還香港。

如果真的離婚後, 法庭判左比我一星期見一或兩次,而佢唔比我見, 借d意抱走bb或帶bb去第2度(例如台灣)
咁我應該點做??
答:除上述的資料外,尚有下列的資料?
父親或母親可否在獲得撫養權後,帶同有關子女離開香港?
就子女安排方面可能會出現的紛爭,是其中一方會擔心前度配偶在並無作出預先通知下(不論是基於移民或渡假之原因),將子女帶離香港,因而剝奪了另一方的子女探視權。

因此,法庭會在撫養權命令上附註一項指令,註明除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外,雙親任何一方均無權帶同子女離開香港:

取得法庭批准; 或
經並非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之書面同意,而負責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亦須向法庭承諾在任何協定時期完結時或應法庭要求提前返回時,會如期帶同子女返回香港。
假期
就子女探視權方面,假期安排亦可能會出現紛爭,如雙方不能就有關安排達成協議,將會引起昂貴的訴訟費用。
為節省費用,當發出具有上述兩項限制的撫養權命令後,其中一方可向法庭作出書面承諾,在任何假期完結後,便會將當時身處外國的子女帶回香港。換句話說,每當閣下打算帶同子女離港時,只需獲得前度配偶的書面同意便可。
只有當對方無理地拒絕作出決定時,閣下才需要向法庭作出申請。如屬普通渡假性質,法庭一般不會拒絕閣下的申請。
如閣下相信對方可能會反對閣下帶同子女離港渡假,便應及早在假期前通知閣下的律師,以便有充分時間向法庭作出申請和盡早進行聆訊。
永久離開香港
如獲得子女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基於若干原因,打算離開香港,他/她必須向法庭申請取得有關命令,准許他/她帶同子女永久離開本港。

如雙親的另一方反對該申請,法官將會就有關子女不再能夠定期與反對方見面,和申請人(即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喪失選擇往何處生活的自由作出衡量。如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之離港決定是合理時,法庭通常不會干涉他/她的選擇,但最終仍以有關子女的權益為首要考慮因素。
尚有大量的相關資料未能盡錄,請自行登入下列網頁內細閱!


參考: 網上資料 + cecimak整理!
2009-09-21 2:05 am
如果法庭判左比你一星期見比你見小朋友一或兩次既話你太

太係冇權唔比你見小朋友!!!如果佢係咁既話佢有違左法官既

命令!!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9: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920000051KK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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