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令已批亦會面了跟進我的個案專員

2009-09-19 6:54 pm
破產令已批亦會面了跟進我的個案專員,(1)他們已批生活費$9000(本人的糧是:$8450未扣強績金),有一問題是:在申請破產前已幫小朋友有申請學生資助亦會在下個月開始發放約$4500-5000,會直接存入保留帳戶(見破產專員時亦已申報稍後會有此筆小朋友的學生資助存入戶口),10月份到時出糧+資助總額會有約:$12950,他們會否扣除前已批生活費$9000餘下會充公的呢?還是小朋友的學生資助不計算在內,我可以放心用呢?(2)如果我有一張支票(支票日期7月10日而我申請破產是7月20日)是申請破產前已批出但一路都未收到的,如果這筆錢不會經銀行戶口直接提取,亦只要拿身份証到其他指定銀行便可提取,這樣我會否觸犯法例呢?或會否給他們查到呢?

回答 (1)

2009-09-20 1:50 am
✔ 最佳答案
他們會否扣除前已批生活費$9000餘下會充公的呢?還是小朋友的學生資助不計算在內,我可以放心用呢?
答:理論上你已作呈報的學生資助,應該不會計算入你的生活費數目內。但其實你應該在申報當日就問清楚確實的處理方法!
現在你對這個問題有疑慮的話,何須多想呢?直接問跟進你破產個案的主任或受託人不就一清二楚?
如果我有一張支票(支票日期7月10日而我申請破產是7月20日)是申請破產前已批出但一路都未收到的,如果這筆錢不會經銀行戶口直接提取,亦只要拿身份証到其他指定銀行便可提取,這樣我會否觸犯法例呢?或會否給他們查到呢?
答:會觸犯法例!
相信你在申請破產的過程中,必然知悉署方會跟進你破產前的財務狀況!
你這筆款項是在你破產前的資產(祇是未兌現),即理論上這筆款項亦在署方的監控之列!其實你知悉這款項的存在而不作出申報,已經觸犯破產條例!署方有權以申報不實資料和欺詐的罪名,將你送上法庭!
若你打算提取這筆款項,雖然無需過戶。但你在櫃檯兌現支票亦需出示身分證登記,如此你便留下了紀錄,有機會會被署方查出!
而你在破產期內有收入而選擇隱瞞,他日東窗事發被署方發覺,署方除了有權將你的破產令延長至最多八年外,更可以將你送上法庭檢控!請參考下列新聞資料!
破產人因欺詐地移走財產被判監禁


一名破產人因被裁定一項於破產呈請提出後欺詐地移走其財產罪名成立,二○○二年六月六日(星期四) 在西區裁判法院被判監五個月。
被告盧國禮,四十一歲,為前政府僱員。被告於二○○○年七月申請自願退休,有關申請於同年十二月中獲得批准。被告於同年十月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案件排期於二○○一年一月聆訊。
破產管理署調查結果顯示,被告於二○○一年一月三日獲得為數約港幣五十二萬三仟元的退休金,但他於破產聆訊日期前數天分兩次從其銀行戶口提取全部退休金。
根據《破產條例》第129(1)(e)條,破產人如在破產呈請提出後,或在破產呈請提出前十二個月內,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港幣五十元或以上,即屬違法,最高刑罰可處監禁兩年。
http://news.bankruptcy.hk/
參考: cecimak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12:1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919000051KK0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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