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我會否俾破產署個邊告我有預謀地轉移資產?
答:有可能!
但其實就算保險公司手腳快都於事無補!因為破產管理署有權追討你申請破產前的資產轉移情況,通常是兩年,有權追至五年前!
祇要你在作出這些轉移資產的行為時,經已債台高築或已確定資不抵債!那你這些行為便符合非法轉移資產的指控!
署方如發覺你有這些行為,有權宣布你的破產程序無效,除追回相關的權益外,收授雙方更有機會會被署方檢控!
請參考下列資料黃色部分!
《破產條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 章 )
罪行內容撮要
懲 罰
129(1) 條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iii)
在 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緊接提出呈請前 12 個月內 (“ 有關期間 ”) ,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 $ 50 或 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隱瞞別人欠他 們 或他 們 欠別人的任何債項;
(iv)
破產人在任何有關其事務的陳述書中作任何關鍵性的遺漏或錯誤陳述;
(v)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移走、隱藏、銷毀、切割或捏改任何影響或有關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
(vi)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作產權處置;但如破產人是一名商人,而該當押、質押或產權處置是在其業務的通常運作中作出者則除外;
(vii)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除 (vi) 項外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有關 (vi) 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130(1) 條
130(2) 條
130(3) 條
破產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捏改 將會 影響或 牽涉 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如任何人在構成第 129(1) 條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將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則凡知悉該財產是在上述情況下被當押、質押或作出產權處置 但 仍接受該項當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該財產的人,即屬犯罪 並 可判處監禁。
任何人於在破產案中證明一項債權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或在根據破產條例規定的誓章內 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和監禁。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可判處罰款和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2)如果我老婆現在提取保險acc的$會否有問題,跟住再洗埋,咁又點計呢?
答:假設你的這個資產轉移情況被署方發覺並作出追究!而你的家人已取消這份保險並將其中的現金價值提取!
那署方會要求你太太將這些已提取的權益退回!建議你如實交代和即時退回相關的款項,並以不清楚法例要求去作出解釋!
而假設你的太太拒絕或無法退回,署方有權將她告上法庭以欺詐的罪名檢控,更有權申請她破產,亦可以向銀行發出財產扣押的命令!
你要知你的對手是破產管理署這個政府機構,法例賦與它這些權力!故除非署方一直無發覺你的這個轉移情況,否則當它作出追討行動時你們如何會有勝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