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權利”

2009-09-17 8:01 am
某甲擁有的這個權利(債權),也正是由甲與乙在符合債法規定的
情況下所締結之消費借貸契約中(法律關係)所得出




以上我看不懂ˋ有人可以解釋這段話的意思嗎?
謝謝回答歐

回答 (2)

2009-09-17 9:52 am
✔ 最佳答案
所稱權利,即相對於義務而言,擁有權利者得向負擔義務者請求履行債權、或其他特物之交付義務、或其作為或不作為。

按你所指例子,在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下,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試以上你所列例子說明:某甲借貸若干數額之金錢予某乙,並確實已交付約定之金額,則某甲對某乙即擁有請求返還相同數額、相同貨幣之金錢之權利,某甲即為債權人,某乙即為債務人,而某甲所以擁有這項權利,係基於甲、乙間符合債法規定之消費借貸要件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而來。

試想,若乙向甲借錢,但雙方只約定乙要向甲借10萬元,惟甲事後並未實際交付該10萬元予乙,則事後甲對乙尚無請求返還10萬元之權利,即無債權存在。反之,若甲已交付10萬元予乙,而至清償期限屆至時,乙未依約償還10萬元,則甲自得對乙請求償還10萬元,此時甲依債法規定之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即對乙有債權存在,而乙對甲即負有債務。而甲對乙之債權,即係基於上開合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權利,若甲未依規定交付借貸金額予乙,則因雙方僅只於消費借貸預約,尚未履行移轉金錢所有權予乙之要件,使消費借貸契約生效,若則甲於此時既尚未交付借款,即無符合債法規定,對乙自無請求償還借款之權利,即無債權。
希望這樣的說明你能看得懂。
2016-03-03 6: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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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7 17: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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