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平不平你好:
停職:
係指停止公務人員職務之執行 停職雖非懲戒處分的一種 但常為懲戒或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的一種處置 又可區分為「當然停止」及「先行停止」兩種 在公懲法中均有明文規定:
(1)當然停止: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二、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三、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徒刑之宣告 在執行中者。
准此 公務員因貪污及圖利在起訴程序中被羈押被通緝(不待一審 因人已不在辦公室辦公)或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 或受刑之宣告 在執行中(人在坐牢)其職務乃當然停止。但於一審宣判 如於期日前提起上訴即為未確定 此時即不必停職矣。
(2)先行停止:
依據公懲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 認為情節重大 有先行停止職位之必要者 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 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 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亦得依職權 先行停止其職務。
先行停職 如為主管長官因情節重大而提出者 因此種停職乃行政處分 屆時如判決無罪確定 則可提起救濟也(因停職無支薪)。
以上謹供參考~
2009-09-18 00:42:59 補充:
還是不懂.所謂ㄉ情節重大是指甚麼程度?
就像版大所言 貪污、圖利、妨害性自主、洗錢...甚至接受廠商性招待 都是情節重大啊(情節重大乃不確定法律概念 可由司法公評)。
還有到底是否停職權責是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還是公務員ㄉ直屬長官??
你好:回答這問題看第四條及第十九條便知:
1.主管長官對於九職等或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 得逕送公懲會審議(小官)若是九職等以上(大官) 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 應備文聲敘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2.公懲會對於長官移送之案件 認為情節重大 有先行停職之必要者 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 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2009-09-18 00:48:30 補充:
3.另外是主管長官自己 依第19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或公懲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結論:主管長官認為情節重大 可以依職權予以先行停職 此決定因屬行政處分 故可提起救濟;另外即是公懲會認為該員情節重大 通知該主管長官 先行停止該公務員之職務;故而這是主管長官之權限爾!
1.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法第4條第2項是甚內容?
第四條第二項即我在以上(2)先行停止 底下敘述即是也。
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成員是誰?
誰啊?公懲會乃隸屬司法院 故公懲會委員皆為法官也!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