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一審判決有罪是否應停職

2009-09-18 12:30 am
公務員一審因貪污及圖利罪被判刑是否應停止職務
更新1:

還是不懂.所謂ㄉ情節重大是指甚麼程度?還有到底是否停職權責是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還是公務員ㄉ直屬長官??

更新2:

1.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法第4條第2項是甚內容? 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成員是誰?

回答 (3)

2009-09-18 5:27 am
✔ 最佳答案
平不平你好:
停職:
係指停止公務人員職務之執行 停職雖非懲戒處分的一種 但常為懲戒或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的一種處置 又可區分為「當然停止」及「先行停止」兩種 在公懲法中均有明文規定:
(1)當然停止: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二、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三、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徒刑之宣告 在執行中者。
准此 公務員因貪污及圖利在起訴程序中被羈押被通緝(不待一審 因人已不在辦公室辦公)或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 或受刑之宣告 在執行中(人在坐牢)其職務乃當然停止。但於一審宣判 如於期日前提起上訴即為未確定 此時即不必停職矣。
(2)先行停止:
依據公懲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 認為情節重大 有先行停止職位之必要者 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 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 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亦得依職權 先行停止其職務。
先行停職 如為主管長官因情節重大而提出者 因此種停職乃行政處分 屆時如判決無罪確定 則可提起救濟也(因停職無支薪)。
以上謹供參考~

2009-09-18 00:42:59 補充:
還是不懂.所謂ㄉ情節重大是指甚麼程度?

就像版大所言 貪污、圖利、妨害性自主、洗錢...甚至接受廠商性招待 都是情節重大啊(情節重大乃不確定法律概念 可由司法公評)。

還有到底是否停職權責是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還是公務員ㄉ直屬長官??

你好:回答這問題看第四條及第十九條便知:
1.主管長官對於九職等或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 得逕送公懲會審議(小官)若是九職等以上(大官) 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 應備文聲敘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2.公懲會對於長官移送之案件 認為情節重大 有先行停職之必要者 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 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2009-09-18 00:48:30 補充:
3.另外是主管長官自己 依第19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或公懲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結論:主管長官認為情節重大 可以依職權予以先行停職 此決定因屬行政處分 故可提起救濟;另外即是公懲會認為該員情節重大 通知該主管長官 先行停止該公務員之職務;故而這是主管長官之權限爾!

1.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法第4條第2項是甚內容?
第四條第二項即我在以上(2)先行停止 底下敘述即是也。

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成員是誰?
誰啊?公懲會乃隸屬司法院 故公懲會委員皆為法官也!

以上~
參考: AJ, AJ, AJ
2009-09-18 1:03 am
答:首按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其職務當然停止。」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十四號解釋文明示「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但同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所以原則不會被停職,但情節重大者,則可能被停職,應依個案而定。


參考: 阿里巴巴淺見
2009-09-18 12:55 am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釋公務員懲戒法疑義要旨:
公務人員因涉刑案經檢察官羈押或交保候傳,偵查後提起公訴,依規定停職,嗣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因失職情節重大,移付懲戒,經議決休職!
公務員因涉嫌貪污案件,經權責機關核予停職並移付懲戒!
公務人員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提起公訴,政府核布停職!

2009-09-17 16:57:53 補充:
一審判決有罪,得否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予以停職。

2009-09-18 02:05:07 補充:
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

2009-09-18 02:05:25 補充:
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2009-09-18 02:07:49 補充: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裡的成員是輪調、派任的法官擔任!

2009-09-18 02:09:44 補充:
還是不懂.所謂ㄉ情節重大是指甚麼程度?還有到底是否停職權責是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還是公務員ㄉ直屬長官??
回答:第十九 條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收錄日期: 2021-04-26 18:58: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917000010KK04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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