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殺人犯"幾乎很少被判"無期徒刑"以上的刑責.
而貪污卻被重判"無期徒刑"?
我不反對貪污判重刑.
但是我覺得我國對"殺人罪"的判刑都太輕.
例如新竹清大王水殺人案主嫌洪曉惠涉嫌"預謀殺人"
卻只輕判"有期徒刑18年"!
前陣子又提前假釋出獄.
我覺得殺人罪要判處"唯一死刑".
也就是說"殺人要償命"
這樣對被殺的死者才有公道.
堅決反對我國廢除死刑.
更新1:
重点:殺人罪無可赦!殺人罪一律處死刑!
更新2:
To agreenkiller : 中華民國海巡人員有因此受傷甚至喪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