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人工合法嗎??

2009-09-16 12:54 pm
本人令公司損失一單生意,$8000
公司要我倍$4000
合理嗎???我倍左,但諗諗下好唔抵,可以點??

回答 (5)

2009-09-16 4:40 pm
✔ 最佳答案




圖片參考:http://www.hktlu.org.hk/images/lb03.jpg


釋義:工資是指僱員為僱主工作,而僱主以金錢形式所作的回報。除了底薪以外,包括小費、佣金、 勤工花紅、勤工津貼、交通津貼及佔全年平均工資兩成的超時薪酬(或固定性超時薪酬)等,都應視作工資的一部份。



錦囊:



1.
遲發工資須付利息:若果僱主延遲發放工資, 亦不可超過工資期滿的7天內,否則需為欠薪支付利息(採用根據地方法院條例而釐定之利率)。



2.
欠薪導致變相解僱:僱主超過糧期一個月不支付工資, 僱員可以用「變相解僱」為理由,追討僱主解僱補償。



3.
扣薪有限制:僱主不可以克扣工資來懲罰遲到的員工; 如果因僱員損壞或遺失僱主的物品扣除工資,最多只可扣減300元,而每期糧所扣減的工資不可超過該月人工的1/4。









個案實錄:舖規違法不成立

麥先生原本在一間髮型屋任職, 被指工作散漫,經常遲到,被僱主以七天通知期解僱。按照舖規,為使所有員工準時上班,遲到超過10分鐘,每5分鐘會扣2元薪金;如果在早上10:30後才上班, 則作半天缺勤論,扣半日工資;如果在周六、日或公眾假期無故不返工,更會被扣除兩天工資。資方說,所扣款項會用作員工聯誼之用。麥先生被解僱時, 總共被僱主從工資中扣去2600多元。

由於麥先生不滿公司的懲罰性扣薪,於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追討。審裁官經考慮案情後,接納由資方提交的工作紀錄咭, 認為麥先生遲到或缺勤的情況屬實;而資方只是按先前議定的規則扣除薪金,故判定申索一方敗訴。案件後來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院法官指出,僱傭條例列明只有兩類情況下可作扣薪,即缺勤或損壞公司財物,並不包括遲到一類。 所以僱主不可以員工遲到為理由,作任何扣薪的懲罰。雖然,公司代表指各員工同意扣薪的規定,才會聘用他們,這已形成僱傭合約的一部份; 但由於公司的規則抵觸或減少了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保障,即使僱員同意在先,法律上也會視作無效。法官據此判決麥先生可取回被扣除的一切薪金。

參考自高院案例:HCLA00042/2000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勞 工 處 提 供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 處 理 有 關 勞 工 法 例 和 勞 工 處 各 項 服 務 的 一 般 查 詢 。 查 詢 者 每 天 24 小 時 均 可 按 照 電 腦 操 作 答 話 機 的 指 示 , 從 眾 多 的 項 目 中 選 聽 預 錄 的 資 料 , 或 利 用 傳 真 索 取 資 料 。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 該 處 人 員 會 接 聽 電 話 , 處 理 較 複 雜 的 查 詢 。 年 內 , 電 話 諮 詢 中 心 共 處 理 1 470 183 個 電 話 查 詢 。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33.gif

2009-09-16 6:59 pm
以上網友提供的資訊完全正確, 您係有權拒絕或上勞工局申訴, 但申訴前請先問一問你身邊同事是否有同學遭遇或先例, 有些僱主其實好清楚呢條法例, 但對付有些僱員經常犯錯導致公司有嚴重損失, 僱主會扣人工超過三百蚊一次或扣幾天大假作懲罰, 好似我有兩個同事做運輸, 經常唔小心整唔見D貨, 有一次唔見左12萬貨, 兩個同事又沒有合理解釋, 公司報案經調查後証實他們沒有偷竊證據, 但要每人罰款二仟, 一個照比, 但當年他出雙糧時候公司出多二仟蚊給他作補償, 一個唔比話去勞工局告佢, 公司不需他賠償但發出警告信, 再調去厭惡性崗位比佢做, 年年冇人工加, 花紅又冇, 同人事部講, 人事部話佢工作冇特別貢獻所以比呢個待遇你系合理, 總之就”醃”你一世冇運行, 等你自收, 佢條氣唔順走去同老板嘈, 老板同佢講歡迎你上勞工處告我, 仲話雖然勞資審裁處唔可以有律師在場, 但我輸左我會去上訢法院再同你玩, 大把律師比意見我點做可以令我得益最大, 我有的是時間同金錢, 你要玩我就陪你玩, 最後呢個同事都自己辭職走人, 我唔系話呢個世界有冇天理, 事實法律好多時都系保障有錢人, 做之前諗清楚, 要承受後果, 以上故事是發生在一間上市公司唔系我亂作, 話比你知只是一番好意並不是叫你啞忍, 唔啱聽請勿見怪!
2009-09-16 5: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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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6 4:30 pm
扣薪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1.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8.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僱主須優先扣除上列第(1) 至(7) 項後,才扣除第(8) 項目。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三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僱主是有可以因為你失職導致公司損失而扣你人工的,但明顯所扣的款額遠超過法律所容許的。你可向僱主要求立即發還多扣去的工資,如僱主拒絕你可立即向勞工處舉報僱主非法扣薪。
2009-09-16 1: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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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9 1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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