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圖片參考:
http://www.hktlu.org.hk/images/lb03.jpg
釋義:工資是指僱員為僱主工作,而僱主以金錢形式所作的回報。除了底薪以外,包括小費、佣金、 勤工花紅、勤工津貼、交通津貼及佔全年平均工資兩成的超時薪酬(或固定性超時薪酬)等,都應視作工資的一部份。
錦囊:
1.
遲發工資須付利息:若果僱主延遲發放工資, 亦不可超過工資期滿的7天內,否則需為欠薪支付利息(採用根據地方法院條例而釐定之利率)。
2.
欠薪導致變相解僱:僱主超過糧期一個月不支付工資, 僱員可以用「變相解僱」為理由,追討僱主解僱補償。
3.
扣薪有限制:僱主不可以克扣工資來懲罰遲到的員工; 如果因僱員損壞或遺失僱主的物品扣除工資,最多只可扣減300元,而每期糧所扣減的工資不可超過該月人工的1/4。
個案實錄:舖規違法不成立
麥先生原本在一間髮型屋任職, 被指工作散漫,經常遲到,被僱主以七天通知期解僱。按照舖規,為使所有員工準時上班,遲到超過10分鐘,每5分鐘會扣2元薪金;如果在早上10:30後才上班, 則作半天缺勤論,扣半日工資;如果在周六、日或公眾假期無故不返工,更會被扣除兩天工資。資方說,所扣款項會用作員工聯誼之用。麥先生被解僱時, 總共被僱主從工資中扣去2600多元。
由於麥先生不滿公司的懲罰性扣薪,於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追討。審裁官經考慮案情後,接納由資方提交的工作紀錄咭, 認為麥先生遲到或缺勤的情況屬實;而資方只是按先前議定的規則扣除薪金,故判定申索一方敗訴。案件後來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院法官指出,僱傭條例列明只有兩類情況下可作扣薪,即缺勤或損壞公司財物,並不包括遲到一類。 所以僱主不可以員工遲到為理由,作任何扣薪的懲罰。雖然,公司代表指各員工同意扣薪的規定,才會聘用他們,這已形成僱傭合約的一部份; 但由於公司的規則抵觸或減少了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保障,即使僱員同意在先,法律上也會視作無效。法官據此判決麥先生可取回被扣除的一切薪金。
參考自高院案例:HCLA00042/2000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勞 工 處 提 供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 處 理 有 關 勞 工 法 例 和 勞 工 處 各 項 服 務 的 一 般 查 詢 。 查 詢 者 每 天 24 小 時 均 可 按 照 電 腦 操 作 答 話 機 的 指 示 , 從 眾 多 的 項 目 中 選 聽 預 錄 的 資 料 , 或 利 用 傳 真 索 取 資 料 。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 該 處 人 員 會 接 聽 電 話 , 處 理 較 複 雜 的 查 詢 。 年 內 , 電 話 諮 詢 中 心 共 處 理 1 470 183 個 電 話 查 詢 。
圖片參考:
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33.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