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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應該有上文下理的, 好像是香港當局想修改外籍家傭的懷孕保障法例, 這文章的作者好像不大認同
譯為中文
........現在, 香港似乎有意扭曲這些規則*, 當局當然辯稱有關改動是輕微而合理的, 但反對意見則認為, 這樣只會讓僱主在傭工最無助的關頭剝削她們權益.
現時, 留宿的家庭傭工和所有按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一樣, 只要受僱期合乎法例規定*, 一旦懷孕便可依法享有10星期的產假. 政府現打算修改標準僱傭合約的條款, 列明傭工一旦懷孕, 雙方都可根據協議終止合約, 只要僱主合理補償便可.
* "這些規則"應該是指上文提及的某些規則, 這裡看不到是指甚麼
* "if they have worked for an emplaints by employers groups" 這段不知道想說甚麼, 可能是抄錯了. 我猜是有關受僱期期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