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目前失業中領有輕度殘障手冊
我媽現在也沒固定收入
等於現在全家都沒收入
房子是租的
動產大概就是兩台機車而已
低收入戶的資格條件我真的看不太懂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最新的申請條件是怎樣嗎?
如果有什麼要問清楚的我在回答
難怪我想說那篇我好像在某篇問答看過一模一樣的... 我是日間部的目前20歲 住三重所以要申請北縣的? 就我所知的話剩阿嬤目前70幾歲無收入 至於阿嬤財產方面要算哪些東西? 如果我爸媽這樣算的話兩個收入都算17280 再除以一家三口的話=11520 那這樣就不符合標準了嗎?
可是我阿嬤的戶口不是在我家欸 像我申請全戶戶籍謄本的話 上面就是只有爸媽跟我而已
還有申請人是父親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申請人還可以是媽媽甚至是我嗎? 假如是媽媽的話就是要看媽媽那邊的人囉?
小魚你問有沒有申請學雜費減免跟身心障礙補助3000 我家有申請 另外你說4000是另外一筆補助嗎? 還是原有的身心障礙補助3000再加1000? 還有辦低收好像還會查所得稅什麼的,這也是算財稅清單一項? 可是我爸去年還有正常收入跟繳所得稅如果要用去年的的資料去申請就絕對不可能過得了 那就表示要等今年的繳稅期過了再等政府更新資料後再申請? 另外假如我開始打工 我的收入就會算進去了嗎?
還有我去北縣網站查資格後面還有分3款 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 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這3款是差別在哪裡? 同樣是低收只是補助的多寡而已嗎? 像1我家是不可能了,2:無工作能力者算我跟阿嬤的話也才1/2好像也不可能 那3是什麼意思?
可是身心障礙補助的收入門檻好像比低收鬆 我爸去年收入每月還有45000左右 加我媽無收入17280 再除以4人=每人15570 有過北縣的身心障礙補助門檻 不過北縣的低收門檻算98年的標準好像是每人10792就過不了了 還有我試著了解上面第3款的計算方式 假如以北縣的最低生活費門檻來算:10792 意思就是說全家每人平均收入要超過7194元又要低於10792元 如果低於7194元也沒有資格? 可是既然都連2/3都過不了應該更困苦吧 為何反而會失去資格
還有如果要詢問的話可以去哪裡問?除了里長以外 每次去問有關一些補助的事情都只會敷衍 擺明了就是想省事 像上次我爸視網膜開刀好幾個月不能工作想去問急難救助或馬上關懷 他說還有一個已經滿18歲可以工作的兒子為理由就直接說這樣過不了就打發了 問題是我還在就學中也算是無工作能力之一吧? 目前是知道北縣社會局好像可以問 可是那裡離我家滿遠的 騎車也要騎很久 那還有別的地方可以問嗎?
補充上面: 而且那時候我爸手術後沒幾天又換我媽做子宮摘除手術 我就不信都家裡這樣了還是不行 真的覺得很可悲又很氣
如果要用去年的所得稅資料去申請 就表示通過機率幾乎是0囉 所以照我家的現況要等到明年9月資料更新後的資料比較有機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