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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婚
根 據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以 前 的 法 例 , 香 港 的 男 士 可 以 合 法 納 妾 , 所 以 有 些 長 者 可 以 同 時 有 一 名 太 太 及 數 名 妾 侍 。 不 過 在 今 日 的 香 港 , 男 士 要 享 「 齊 人 福 」 就 可 能 要 付 上 沉 重 代 價 , 因 為 根 據 現 時 香 港 法 律 , 犯 上 重 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七 年 監 禁 。
雖 然 在 香 港 只 有 註 冊 的 婚 姻 才 可 構 成 重 婚 罪 , 但 在 內 地 , 一 個 已 經 註 冊 了 一 段 婚 姻 的 男 士 若 跟 另 一 名 女 士 公 開 以 夫 妻 的 名 義 進 行 各 方 面 的 社 交 活 動 , 就 已 經 觸 犯 了 重 婚 罪 ; 此 外 , 他 在 內 地 的 伴 侶 若 明 知 道 該 名 男 士 已 註 冊 了 一 段 婚 姻 , 仍 公 開 以 夫 妻 名 義 與 他 進 行 各 方 面 的 社 交 活 動 , 該 名 女 士 其 實 也 犯 上 重 婚 罪 。 根 據 內 地 法 律 , 犯 上 重 婚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兩 年 , 若 重 婚 對 象 是 軍 人 的 配 偶 , 則 最 高 可 判 處 監 禁 三 年 。 該 名 男 子 在 香 港 的 妻 子 也 可 以 到 內 地 控 告 其 丈 夫 重 婚 。 過 往 曾 有 一 名 香 港 男 子 被 其 香 港 的 妻 子 在 內 地 起 訴 , 並 被 判 兩 年 有 期 徒 刑 。
大陸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設有關於「重婚罪」之規定,凡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罪,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曾於一九九四年作出《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大陸目前「重婚」應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無配偶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仍與之登記結婚;另一種是「事實重婚」,即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未婚者,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生活,雖然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但已形成事實上的重婚。故在大陸地區對「重婚」之認定,將不限於有配偶一方須與他方異性再行登記結婚,若有配偶的人士在大陸與其他女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縱未辦理結婚手續,仍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者,無過失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明確賦予「有配偶而與人同居者」承擔民事賠償之責任。而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除了《婚姻法》之外,若干地方自行頒布了地方法規,例如廣東省曾制定了《關於處理婚姻關係中違法犯罪行爲及財産等問題的意見》,其中對構成「包二奶」的法律要件及非法婚姻行爲造成的離婚案財産處理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並制定了懲治措施;規定對「包二奶」者,公安機關接到重婚犯罪的舉報後,應及時調查、收集證據,對構成犯罪者應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不能構成重婚罪者,也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處罰賣淫嫖娼行爲的規定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