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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是香港法例212章第27 ?
答:正確!請參考下列由知識長peterchan7708所提供的詳細資料!
"虐兒" 屬 <侵害人身罪條例>內嘅罪行. 內文係咁樣嘅: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 -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 如故意襲擊、 虐待、 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 或 導致、 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 虐待、 忽略、 拋棄或遺棄, 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包括視力、 聽覺的損害或喪失, 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 或精神錯亂),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紅色 highlight 部份就係 "虐兒" 嘅界定.
*黃色 highlight 部份就係最高刑罰.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9072400586
我想知虐兒法庭會怎樣判,入獄機會大唔大,會不會有機會輕判 ?
答:會否獲得輕判要視乎案情的嚴重性!因問題中無提及故難有定論!請參考下列相關的新聞資料!
八月二十五日法庭判決一宗虐兒案,被告父母虐待年僅四歲女兒,令其臀部嚴重潰爛,造成永久傷痕,但兩被告最終只分別被判囚二十七及二十八月。
當時裁判官黃國輝亦認為案情嚴重,曾質疑為何該案沒有轉介更高級的法院審訊以判較重刑罰。
節錄自下列資料!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90913/3/e79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