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8個月月前與某健身中心簽下一份健身合約,並於今年8月結束,但其後仍然收到2期的信用過數,健身中心聲稱當年我簽下之合約寫明"合格結束後如客戶不自行取消,則會自動以350元一個月續約
想問以上條款是否屬於不合情理合約
1.消費者與另一方之間議價地位的相對實力
我所簽之合約一早已由健身中心所訂,我並沒有更改能力
2.是否由於另一方所作出的行為,以致消費者須遵守一些條件,而那些條件對於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而言,按理並非必要;
如我對該服務有興趣,我自然會於合約結束後再續約,而正常服務提供者亦會以不同優惠吸引客戶續約,明顯該條款只保障健身中心一方於客戶忘記取消時,可收到高昂的費用
3.健身中心的價錢經常更改,以年半前的價錢訂定年半後的價錢是否合理
4.一般簽署合約之服務都會於合約完結前提醒客戶續約,但健身中心完成沒有有關安排
請問還有沒有其他可作考慮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