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無想過會離婚,但已冇得選擇, 只望可以攞返自己的野,層樓佢一毫子都無比過, 咁我可以從什麼途徑攞返??
答:妳好!對妳的遭遇祇能寄以同情!但既然雙方感情已達無法挽回的境地,選擇分開讓大家重新開始也是一個適合的做法!
關於妳物業業權的問題!003 那位網友已解釋得非常清楚,故在此不再贅言了!相信妳參考過那些資料後,亦明白妳要百分百取回全部業權,恐怕不是容易的事!
雖然理論上可以憑藉法律途徑去討回公道,但要知並無必勝的法律行動,而當中所涉及的訴訟費用亦不在少數,妳先要確保你自己有足夠的決心和能力,才好選擇以法律行動去爭回業權!最大問題是處於下風的更是妳!因妳無註冊業權,單憑其他供款資料(亦未知你能否充分地搜集和提供),要百分百確證和令法官接納不是易事!
事到如今,妳祇能透過離婚時作出的財產分配,以取回物業的部分權益!但亦需注意,在離婚案中分產部分,雙方是享有同等權益的!即是大家的資產都要交出,讓法官按雙方的情況再作出分配的決定!
在離婚案中,妳丈夫持有的物業縱是無妳的名字,祇以他個人名義持有!但亦一樣會被視為雙方共同持有的財產而要作出分配!請參考下列關於分配財產的資料!
(星島日報 報道)有讀者詢問有關香港上訴庭在最近的一宗離婚訴訟案例 (CACV 91/ 2007) 對日後夫妻離婚分配財產的影響。
這宗判決為香港開了一個有約束力的先例,法庭日後處理財產分配的訴訟時,會引用「公平分配」的原則,以取代過往沿用的「合理分配」原則。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判詞第六十九段中指出以下適用處理財產分配的原則:
(1) 在大部分的案件中,訴訟雙方都只擁有有限的財產,公平分配的原則應集中照顧雙方的住屋及財務需要上。
(2) 當擁有財產多於雙方的住屋及財務需要時,雙方均應該有權平均分享擁有的資產,除非有其他良好的理由。這分配方式不只適用在財產富裕的案件 (「big money cases」)中,也適用在財產多於雙方的住屋及財務需要的個案。
(3) 法庭應該先核實雙方的財產,包括物業、收入 (連同賺取收入能力)及其他雙方擁有及即將擁有的財產。接着是財產分配的原則:(一)按需要 (採寬鬆的解釋);(二)作補償;及(三)平均分配。
(4) 「需要」包括考慮以下因素:(一) 雙方的財政需要及責任;(二) 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標準;(三) 雙方的年齡;及 (四) 任何身體或精神的殘障。
(5) 「補償」的原則是有關:(一) 離婚後一方在財務上由於在婚姻中為家庭利益所作決定引致在財務上的損失;(二) 在短時間的婚姻中,離婚後一方在財務上的損失;(三) 在退休金權益上的損失。
(6) 「平均分配」的原則是:(一)每一方對家庭所作的貢獻;(二)婚姻的長短;及(三) 雙方應被考慮的行為。
另外上訴庭法官還特別指出上述公平原則適用的財產有婚姻(matrimonial )財產,包括婚姻居所,即使是一方在婚前購買都不例外,及非婚姻(non-matrimonial ) 財產,即由繼承及送贈獲得的財產。若配偶為家庭利益的?故而放棄收入豐厚的工作,法庭也應予以補償。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80323/3/6i6v.html
2009-09-11 20:00:42 補充:
有些關於離婚後雙方居所的分配資料如下,你可以參考一下!
法庭在授予其中一方使用或佔有婚姻居所(夫婦的主要居所)時,將會考慮甚麼因素?
在很大程度上,將視乎有關家庭的需求、經濟資源和所有涉及案件的其他因素而定。婚姻居所往往是雙方最有價值的資產,而居所性質亦是需要考慮的重大因素之一。
法庭有廣泛酌情權,如透過發出財產分配命令 轉讓居所業權予另一方; 或將有關居所出售,而套現之金額將透過支付整筆款額命令 給予其中一方。有關情況詳列如下:
2009-09-11 20:01:47 補充:
出售
物業可以由雙方協議出售。出售所得金額可按相等或雙方協定數目攤分,或由法庭認為合理的百分比攤分。每一方的貢獻、需求和經濟負擔(例如為子女另覓住處或贖回按揭的需求) 將影響其應得金額。
轉讓
物業的擁有權可毫無保留地或在對方支付一筆款項後,由其中一方轉讓給另一方。假設子女會和妻子同住,在經濟上可行的情況下,法庭通常會將婚姻居所保留給妻子和子女而不是給丈夫,以維持子女現時的生活狀況。
2009-09-11 20:02:14 補充:
如果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超過妻子有權獲得的總額,那麼妻子可能要向丈夫支付一筆款額作為補償。如妻子不能作出所需補償,則物業仍可轉歸妻子名下,但丈夫仍可用類似按揭之形式保留他在物業的部分業權,他的權益可以按一筆款額或業權的某一百分比計算,而有關業權可於日後套現。
如雙方的資產不足以即時贖回婚姻居所的按揭,該按揭將會轉歸妻子名下,但事前必須取得該承按人(銀行)的批准。在此情況下,妻子將要負責按揭還款。如妻子沒有穩定收入,承按人可能要求丈夫為有關還款作出擔保。
2009-09-11 20:02:47 補充:
聯名擁有
如其中一方打算在離婚後仍然在居所居住,而有關情況許可,例如子女在該處居住及雙方有充分資源,便可聯名保留該物業,並在指定之稍後日期出售。售出後所得金額將平均或按照協定數目攤分,或由法庭認為合理的百分比攤分。而在居所售出前,妻子(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將獲授予獨有佔用權。
雙方均擁有居所的權益
在某些情況下,丈夫可保留原初的婚姻居所或替代物業的權益,等別是他仍繼續承擔有關按揭。
2009-09-11 20:03:12 補充:
丈夫的權益可以透過聯名擁有權或透過類似按揭的押記文件加以保證。在後者的情況下,他的權益可以按一筆款額或業權的某一百分比計算。
不論在那一種情況下,雙方均需要就丈夫何時能夠套現物業權益之問題達成協議。通常是發生下列事件而導致這安排:
妻子去世、再婚或同居;
子女或最年幼的子女達到某指定年齡或完成其日間課程;或
雙方協議出售。
但如果丈夫立即需要資金,這類安排將不會對他有幫助。
妻子亦須注意,將來售出居所後,她須以所得金額及本身的財產自覓住所,如她所分獲的金額不足以購置另一物業,她便很難取得其他資金或按揭。
2009-09-11 20:03:49 補充:
此外,每當雙方保留婚姻居所的權益,便可能會有潛在衝突,因此應盡量避免上述安排為佳。如不能避免的話,閣下應預早找出潛在問題,並為此類問題決定解決方法,例如關於支付物業之室內或室外修葺費用時,或可以按照雙方所佔業權的百分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