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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僱傭條例,除了"終止僱傭合約"時及僱主安排"共同假期年"可按比例放年假外,是有須要做滿12個月才有資格享用有薪年假的。有關僱傭條例內容如下: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共同假期年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如仍有疑惑,可致電政府24小時咨詢熱線1823查詢有關僱傭條例。
2009-09-10 17:50:42 補充:
如果老闆只係個別咁唔畀我放, 但之前其他同事冇咁既事發生(係試用期後照畀放年假), 咁大家認為點反應好呢?
答:確實是有公司實行放事假不扣人工預扣年假的政策,但這並非法例規定一定要這樣做,這種預借年假的措施屬於僱傭雙方協商的,在雙方同意下勞工處是不會干涉的。公司不批準你預借年假,是不抵觸僱傭條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