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08-2009共有14天年假﹐但扣完年假後﹐八月還放多了四日假。現在僱主要在八月扣回那四天的工錢﹐那麼計法是否以
月薪除以31日再乘4日便是少了的人工﹐再將原來的人工減了少了的人工﹐再扣MPF, 之後便是實際出的人工?
但僱主說我八月只返了21日﹐所以應該是月薪除以21日再乘4日才是少了的人工。我的計法正確還是她的計法正確?
但我是長工不是part time, 若照她的計法﹐我不是和part time一樣嗎?
她又說照我的計法﹐連週日也計算埋有人工﹐即公司會很蝕底。
我一向週六和日不用返工。究竟哪個計法才正確?
謝謝﹗
更新1:
看完那勞工處網頁重一頭霧水。其實是否每間公司的計法也不一樣﹐純粹取決於僱主怎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