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所講的罪,與法律上的罪,有不同之處。
前者講的罪(sin),包括人的明顯罪行、心思意念的污穢、隱然未現的罪、犯了罪無人發現等等,但上帝對這些罪卻是一清二楚。
後者講的罪(offense),只能在找到證據,在法理上宣判的罪行。
當然,如法律上有漏動,未能把犯罪者定罪,在上帝眼中仍然是有罪的。
********
罪的再思
唐崇懷
聖經對罪用許多的詞句來陳述,一般的神學亦藉著對這些名詞的闡釋來瞭解罪。罪的原文以失的的射箭、背約、悖逆、不敬虔、不法、背叛來形容。但在聖經中追根索底,一切的罪都是對神的不信和不服,是對神的背叛和抗拒。
對奧古斯丁來說,他以消極的見解來說明罪為非實物,罪乃是善的缺存(privation of good ),是一種悖逆性的自愛(concudiscentia-perverted self-love),是當人以應對神的愛轉向自己的一種反常行為,這種行為自然的背向了光明和完善而將自己敗壞了。人也因此失卻了本體存在的肯定而成了虛無的存在(nothingness)。在永活的神面前成了一種存在的虛妄,也因此在本體上完全的敗壞了(totally corrupted),這正是一個離開神的人的真實情況。
聖經說人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這就是活在虛妄和敗壞者的寫照。他們雖是人,但因虧缺神的榮耀,對事對物失去準則,倫理道德和行為也都失去方向,以自己為中心,害人害己,未能有完美的享受,將神的創造破壞無遺。罪是一種全然的迷失(total lostness),生命雖有內涵,卻無內涵的實質和意義,犯罪的人雖不犯法,卻常有不安和虛空的感覺。例如:在失敗時絕望、在成功時心中虛空。這其中的原因乃是因與生命的源頭隔絕了,虧缺了神的榮耀,這種的迷失不是現象性,乃是本體存在的迷失。
近代神學在存在哲學的境域裡以孤離(estrangement)和局別(alienation)來解釋罪和罪的後果。其實局別一詞聖經中以“appollotrioo”形容,保羅三次使用此字,弗2:12(中文譯為局外)弗4:18及西1:21(中文譯為隔絕),保羅以此字形容人與神,人與人之間的不正常關係,是一種被動的形態,也是人自覺性的對自己的存在,有一種不能形容的不能巧合(mis-fit)的感受。被人隔絕也自我隔絕,失了自我和他人的肯定而陷在孤獨和無助中。
聖經對人隔離感的起源以始祖犯罪後:「天起了涼風」和「耶和華打發他們出伊甸園去」來描述(創3:8;23);聖經也以隔離來形容該隱「流離漂蕩」的恐懼(創4:14);以色列人在埃及以及被擄到巴比倫的情境;這也是浪子在豬圈旁的感受(路15:13-16)。
歷代以來人心理和社會問題的癥結雖可從各種角度來推測,但無可否認的,一切因由都落在隔離狀態的基因中。其實人與人、人與物的隔絕造成了仇恨、戰爭、癡狂、暴虐、自戮的慘局。被喻為萬物之靈的人類竟是唯一能自我殲滅和殲滅世界的人。這不能不說是罪所造成的宇宙性隔絕(cosmic estrangement),此乃神學上所說的,人因罪將自己與神及神的創造隔絕了。人目前的存在只是一個殘局,也是一個悲劇。
基督並未應許將現存的世界改造成為一個新的世界,但祂卻為我們成就了救恩,藉著十字架的代贖,為我們成就了和平叫我們不再作局外人,也使我們在祂裡成了一個新的創造,罪再不能作王了(林後5:17)。當我們想到罪時,我們更想到基督的救恩,這麼一來,人的存在不再是流離和局別,而是在基督裡的和好及融合。因此,在基督裡的存在是一種真實的享受。
資料來源:
www.itsla.edu/chinese/download/meaning%20of%20sin.doc
2009-09-10 17:36:25 補充:
我已經清楚作答,犯罪者,在教義上當然是「有罪」(sinful),我自問已經答得很清楚,已沒有爭辯的餘地。亦不需要你們猜測。
閣下再問及,人能逃脫法律制裁,那是否可以再犯罪?閣下問來都多餘,不論在法律上、宗教上,犯罪當然是法理不容的行為啊。
發問者,你根本就沒有看清別人的作答。
2009-09-11 17:56:52 補充:
會唔會有任何跟進, 及結果公怖呢?
當然有,上帝到末後會親自審問。
「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來 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