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下我既人工點計?

2009-09-09 10:05 am
我入左間新公司做,同僱主無簽任何合約!
由9月4日開始番工,但想做到9月30號唔做.(未做足一個月)!!
...我想問問

1)我需要提早通知嗎?(如果要既話幾多日前?)

2)我29號同佢講唔做,我需要作出賠償金嗎?

3)佢最遲要幾時出到糧俾我?

thx~

回答 (2)

2009-09-09 4:57 pm
✔ 最佳答案
1)我需要提早通知嗎?(如果要既話幾多日前?)
答:只要你是連續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你和僱主是有著連續性合約。上工前沒有說明有試用期,辭工就有須要給僱主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沒合約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的話,通知期就會是一個月。
2)我29號同佢講唔做,我需要作出賠償金嗎?
答:未知你和僱主是否連續性合約下是無法肯定答複!是連續性合約又沒試用期的話,就是通知期不足,要補償僱主29天工資給僱主作代通知金。

3)佢最遲要幾時出到糧俾我?
答:僱僱條例規定僱主要在僱員離職7天內發放僱員應得工資。
參考資料:香 港 法 例 第 57章 《僱 傭 條 例》終 止 僱 傭 合 約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請注意第一個圖表最後一項,這應是你的情況)
好多人誤會意為上工未足一個月辭職不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其實要有附帶條件的,附帶條件是合約(口頭承諾也可以)有說明有試用期。可參考我提供網址內第一個圖表中第一項。
如仍有疑惑,建議致電政府咨詢熱線1823查詢有關勞工法例。

2009-09-20 12:40:02 補充:
建議樓主還是早多幾日辭工,唔俾有機會做成連續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十八工時的情況出現。無須足28日才叫連續工作四星期,只要做滿22日都有機會被計算到4.18!首三星期21日,若第四個星期第一日加班到18小時的話,那麼工作22日就已達到連續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的連續性合約要求!就有需要給通知期/代通知金辭工!

2009-09-20 12:40:15 補充:
9月4日~~9月29日共26日,就更大機會俾人計算到連續四星期平均每星期工時不少於18工時!第四個星期工作了五天,無乜機會唔夠18個工時。如果早走三日(26號辭職),25、26日無加班,咁就無機被人算出是連續性合約。
僱傭條例就是說:有試用期的,一個月內離職不用通知期/代通知金;沒有試用期,達到連續性合約後辭工要通知期或通知金!參考我提供那網頁的第一個圖表的第一項和最後一項,就會明白。
2009-09-09 10:18 am
1. 一個工作日
2. 都係一個工作日
3. 一定要七日內, 否則公司就犯法.

以上都是香港勞工法例規定
同埋話一樣野比你聽, 你最好準備出勤記錄.

冇簽contract唔係重點, 重點係你已經返過工,, 都時真係唔好彩要到勞工處, 你就可以用你口供去證明其間所做o既事, 不過都會搞到咁薑.
參考: 勞工處


收錄日期: 2021-04-29 00:00: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909000051KK0013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