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徵人留言要找陌生人牽手,摟抱
同時也說會付予薪水
不過並沒有真的找人做這樣的事情
不料,被人向警察機關檢舉報案
應該會被通知到案說明
查了一些資料,但還是沒頭緒
請問這樣會有事情嗎?
比較接近的法條是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想請問各位:
牽手,擁抱會不會被定成性交易?有對價關係,但工作內容不算是性交易吧?
這樣的案件會不會成案?
針對自己的情況,怎麼到案說明比較可以全身而退或減輕刑責?
更新1:
To 東東 是被人檢舉,不是被例行查證 而且也沒有真的交易 我真的不知道這樣徵人會徵出問題 (畢竟真的沒有要找人性交易,只是想找人牽手) 心理很後悔,但也想知道我如何主張我的權利與抗辯 To Candy 貼的文章都砍掉了,也不會再找了 法律上真的會認定擁抱是性交易的一種嗎? 我說的是法律上 不是常理上 謝謝兩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