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的手續

2009-09-08 6:28 am
我已離婚, 我擁有女兒的撫養權, 而女兒只有15歲, 如果我現在帶她移民, 是否要向法庭申請批准及前夫的同意呢?

回答 (1)

2009-09-17 2:24 am
✔ 最佳答案
,樓主理解正確。係要先得到法庭批准先可以。
請參考呢資料:
4) 父親或母親可否在獲得撫養權後,帶同有關子女離開香港?
就子女安排方面可能會出現的紛爭,是其中一方會擔心前度配偶在並無作出預先通知下(不論是基於移民或渡假之原因),將子女帶離香港,因而剝奪了另一方的子女探視權。

因此,法庭會在撫養權命令上附註一項指令,註明除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外,雙親任何一方均無權帶同子女離開香港:

取得法庭批准; 或
經並非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之書面同意,而負責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亦須向法庭承諾在任何協定時期完結時或應法庭要求提前返回時,會如期帶同子女返回香港。
假期
就子女探視權方面,假期安排亦可能會出現紛爭,如雙方不能就有關安排達成協議,將會引起昂貴的訴訟費用。
為節省費用,當發出具有上述兩項限制的撫養權命令後,其中一方可向法庭作出書面承諾,在任何假期完結後,便會將當時身處外國的子女帶回香港。換句話說,每當閣下打算帶同子女離港時,只需獲得前度配偶的書面同意便可。
只有當對方無理地拒絕作出決定時,閣下才需要向法庭作出申請。如屬普通渡假性質,法庭一般不會拒絕閣下的申請。
如閣下相信對方可能會反對閣下帶同子女離港渡假,便應及早在假期前通知閣下的律師,以便有充分時間向法庭作出申請和盡早進行聆訊。
永久離開香港
如獲得子女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基於若干原因,打算離開香港,他/她必須向法庭申請取得有關命令,准許他/她帶同子女永久離開本港。

如雙親的另一方反對該申請,法官將會就有關子女不再能夠定期與反對方見面,和申請人(即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喪失選擇往何處生活的自由作出衡量。如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之離港決定是合理時,法庭通常不會干涉他/她的選擇,但最終仍以有關子女的權益為首要考慮因素。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50: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907000051KK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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