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要審視判刑的合理性,必須先檢視法官的判刑原因
根據判詞,判刑分了以下步驟:
1. 量刑起點:5年
2. 被告認罪,減 1/3刑期至 40個月
3. 被告償還全數400萬,減刑6個月至34個月
4. 被告之前行為正面,減刑9個月至25個月
我將逐一審視每個步驟
1. 量刑起點:5年
法庭這次採用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HKLRD 776 一案的判刑指引。Cheung Mee Kiu期實係一單涉及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 的盜竊罪,林兆鑫卻是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因此採用 Cheung Mee Kiu是否適合實有待商確
但考慮到林兆鑫的行為實際上和盜竊無異,他30項詐騙和3項盜竊罪只是獲不提證供起訴 (O.N.E.),並不是就這33項罪被判無罪,我認為採用 Cheung Mee Kiu是合理的。
Cheung Mee Kiu既判刑指引 (經 HKSAR v Ng Kwok Wing CACC 398/2007作調整):
Band 1 – 超過HK$15,000,000 : 10年監禁或以上
Band 2– HK$3,000,000 至 HK$15,000,000 : 5 – 10年監禁
Band3 – HK$1,000,000 至 HK$3,000,000 : 3 – 5 年監禁
Band 4 – HK$250,000至 HK$1,000,000 : 2 – 3年監禁
Band 5– 少過HK$250,000 : 最高2年監禁
一確立了 Cheung Mee Kiu判刑指引的適當性,法庭就一定要遵守;尤其 Cheung Mee Kiu及 Ng Kwok Wing屬上訴庭案例,林兆鑫卻只是於區域法院受審,因上訴庭遠較區域法院高級,區域法院法官並無權推翻上訴庭判刑指引。
林兆鑫吞 400萬,明顯屬 Band 2尾,5年屬合理起點
有d人認為400萬金額好大,但一山還有一山高,查查案例就會見到有d案涉及幾千萬甚至億億聲。如果400萬已經判最高刑期,當涉款數億元時點算?
2. 被告認罪,減 1/3刑期至 40個月
只要一認罪,就自動扣 1/3 刑期,全部刑事案皆是如此
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亦顯示悔意
無可爭議,合理!
3. 被告償還全數400萬,減刑6個月至34個月
根據案例 HKSAR v Lee Kai Hung,涉及金額越大,歸還款項的減刑作用也越大。Lee Kai Hung中,區議員被控詐騙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 $20,000,因償還全數而被扣減1個月刑期,坐5個月
HKSAR v Leung Shuk Man,被告盜竊43萬再企圖偷200萬。法庭因被告認罪和償還全數兩個因素一起判扣減 50%刑期,坐18個月。
如果法官根據 Leung Shuk Man判,刑期會由5年扣至30個月,比現時34個月更少
個人認為,涉款400萬而償還全數,是很有悔意的表現,400萬數字亦不少,可扣多扣一點。個人傾向因償還全數扣9個月,但6個月也屬合理範圍
合理!
4. 被告之前行為正面,減刑9個月至25個月
行為正面 (Good Character),即無案底,對社會有貢獻等。如果任何人犯罪前行為正面,都可獲此扣減
雖然林兆鑫無案底,對社會有極重大貢獻,但扣9個月都係太多。縱觀案例,因行為正面通常都只是扣1-3個月,因此扣6個月已很少見,扣9個月更是聞所未聞
個人認為,6個月已是最寬鬆的判決,不合理!
總結來說,我認為應判林兆鑫 60個月*2/3 -9個月-6個月=25個月。因此法官得出的判決合理,但我得出刑期的方法和法官略有不同
考慮到林兆鑫名譽掃地,病人沒有經濟損失,他亦將受紀律處分,無疑 25個月已經足夠。對呢d人,名譽只怕排第一,真係千年道行一朝喪!!!!
對於第2條問題,必須澄清事實。400萬中,有13萬元屬私家症收費,其餘才屬捐款。大部分捐款 (350萬)都係一個 Mr Li Chi-keung捐出,而且係林兆鑫主動請李生捐款俾港大,叫李生支票抬頭寫 GR (林兆鑫私人公司)。根據判詞,另有一位 Mr Pong和 Mr Sengjaja都係如此受誤導
因此,這明顯不是捐款機制的問題。無論機制多完善,都可以有個老千老授私底下聯絡病人鼓勵將捐款存到自己的戶口。正如紅十字會有完善捐款機制,一樣有人可以假扮紅十字會騙取捐款
如要管制捐款能妥善使用,最緊要是教育公眾,不要相信任何人,如想捐款,一定要和有關機構直接聯絡,而且支票抬頭只寫受益人抬頭,如果查詢所得抬頭有可疑,就要即時聯絡警方和受益人
至於私家症收費,醫管局可派專人收費,亦應定時要求大學解釋賬目
2009-09-10 20:22:24 補充:
捐款根本從未落入港大戶口,如何管制?係林兆鑫主動請人捐款俾港大,但叫人支票抬頭寫 GR (林兆鑫私人公司)。根本唔係捐款機制的問題 (詳見 1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