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醫學院前院長林兆鑫今次判刑是否合理?

2009-09-05 1:31 am
港大醫學院前院長林兆鑫吞診金捐款被囚25月

您認為今次判刑是否合理? 如何有效管制捐款能妥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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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14)

2009-09-11 4:04 am
✔ 最佳答案
要審視判刑的合理性,必須先檢視法官的判刑原因

根據判詞,判刑分了以下步驟:
1. 量刑起點:5年
2. 被告認罪,減 1/3刑期至 40個月
3. 被告償還全數400萬,減刑6個月至34個月
4. 被告之前行為正面,減刑9個月至25個月

我將逐一審視每個步驟

1. 量刑起點:5年
法庭這次採用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HKLRD 776 一案的判刑指引。Cheung Mee Kiu期實係一單涉及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 的盜竊罪,林兆鑫卻是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因此採用 Cheung Mee Kiu是否適合實有待商確

但考慮到林兆鑫的行為實際上和盜竊無異,他30項詐騙和3項盜竊罪只是獲不提證供起訴 (O.N.E.),並不是就這33項罪被判無罪,我認為採用 Cheung Mee Kiu是合理的。

Cheung Mee Kiu既判刑指引 (經 HKSAR v Ng Kwok Wing CACC 398/2007作調整):
Band 1 – 超過HK$15,000,000 : 10年監禁或以上
Band 2– HK$3,000,000 至 HK$15,000,000 : 5 – 10年監禁
Band3 – HK$1,000,000 至 HK$3,000,000 : 3 – 5 年監禁
Band 4 – HK$250,000至 HK$1,000,000 : 2 – 3年監禁
Band 5– 少過HK$250,000 : 最高2年監禁

一確立了 Cheung Mee Kiu判刑指引的適當性,法庭就一定要遵守;尤其 Cheung Mee Kiu及 Ng Kwok Wing屬上訴庭案例,林兆鑫卻只是於區域法院受審,因上訴庭遠較區域法院高級,區域法院法官並無權推翻上訴庭判刑指引。

林兆鑫吞 400萬,明顯屬 Band 2尾,5年屬合理起點

有d人認為400萬金額好大,但一山還有一山高,查查案例就會見到有d案涉及幾千萬甚至億億聲。如果400萬已經判最高刑期,當涉款數億元時點算?

2. 被告認罪,減 1/3刑期至 40個月
只要一認罪,就自動扣 1/3 刑期,全部刑事案皆是如此

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亦顯示悔意

無可爭議,合理!

3. 被告償還全數400萬,減刑6個月至34個月
根據案例 HKSAR v Lee Kai Hung,涉及金額越大,歸還款項的減刑作用也越大。Lee Kai Hung中,區議員被控詐騙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 $20,000,因償還全數而被扣減1個月刑期,坐5個月

HKSAR v Leung Shuk Man,被告盜竊43萬再企圖偷200萬。法庭因被告認罪和償還全數兩個因素一起判扣減 50%刑期,坐18個月。

如果法官根據 Leung Shuk Man判,刑期會由5年扣至30個月,比現時34個月更少

個人認為,涉款400萬而償還全數,是很有悔意的表現,400萬數字亦不少,可扣多扣一點。個人傾向因償還全數扣9個月,但6個月也屬合理範圍

合理!

4. 被告之前行為正面,減刑9個月至25個月
行為正面 (Good Character),即無案底,對社會有貢獻等。如果任何人犯罪前行為正面,都可獲此扣減

雖然林兆鑫無案底,對社會有極重大貢獻,但扣9個月都係太多。縱觀案例,因行為正面通常都只是扣1-3個月,因此扣6個月已很少見,扣9個月更是聞所未聞

個人認為,6個月已是最寬鬆的判決,不合理!

總結來說,我認為應判林兆鑫 60個月*2/3 -9個月-6個月=25個月。因此法官得出的判決合理,但我得出刑期的方法和法官略有不同

考慮到林兆鑫名譽掃地,病人沒有經濟損失,他亦將受紀律處分,無疑 25個月已經足夠。對呢d人,名譽只怕排第一,真係千年道行一朝喪!!!!

對於第2條問題,必須澄清事實。400萬中,有13萬元屬私家症收費,其餘才屬捐款。大部分捐款 (350萬)都係一個 Mr Li Chi-keung捐出,而且係林兆鑫主動請李生捐款俾港大,叫李生支票抬頭寫 GR (林兆鑫私人公司)。根據判詞,另有一位 Mr Pong和 Mr Sengjaja都係如此受誤導

因此,這明顯不是捐款機制的問題。無論機制多完善,都可以有個老千老授私底下聯絡病人鼓勵將捐款存到自己的戶口。正如紅十字會有完善捐款機制,一樣有人可以假扮紅十字會騙取捐款

如要管制捐款能妥善使用,最緊要是教育公眾,不要相信任何人,如想捐款,一定要和有關機構直接聯絡,而且支票抬頭只寫受益人抬頭,如果查詢所得抬頭有可疑,就要即時聯絡警方和受益人

至於私家症收費,醫管局可派專人收費,亦應定時要求大學解釋賬目

2009-09-10 20:22:24 補充:
捐款根本從未落入港大戶口,如何管制?係林兆鑫主動請人捐款俾港大,但叫人支票抬頭寫 GR (林兆鑫私人公司)。根本唔係捐款機制的問題 (詳見 118號)
2009-09-11 3:15 am
合理,因為他把我們這些有心幫助病人的金錢
作自用的用途,
雖然他已被囚25月
(我的意思不是他囚不夠)
就算他囚完了
並不代表他悔過
所以就算囚他幾多時間也是沒後果
2009-09-10 5:00 am
唔公平,吞診金捐款係型事案唔可能係25個月
把d權力分開比其他人,咁就可以避免有人吞診金捐款

謝謝
2009-09-10 4:57 am
不合理

為您找了一份報導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隱匿、洩漏扁家人海外洗錢消息和公文,遭重判一案,合議庭在判決理由中直指「總統貪瀆是國家最大的貪汙犯罪」,更以重話指責葉盛茂身為調查局長,卻徇私欺上瞞下、洩漏偵查行動有愧職守,導致失去啟動偵查陳水扁家族貪瀆、洗錢案先機。



判決理由更指出,葉盛茂將艾格蒙聯盟提供的洗錢犯罪資訊,私下交給涉案人的家屬,幫助涉案人洗錢獲利,使我國在國際間反洗錢的理念及誠信蕩然無存,對於國家形象的損害實在無法估計,犯罪行為危害鉅大。



總統貪瀆 是國家最大的貪汙罪



判決理由指出,總統貪瀆是國家最大的貪汙犯罪,調查局為國家情報、治安的重要機關之一,葉盛茂身為調查局長,職司指揮犯罪偵查及洗錢防制等重要偵防工作,在知悉總統涉及貪瀆、其家人涉及洗錢犯嫌,更應本其職責所在,依法嚴辦,卻不以此為之。



在取得總統家人涉及洗錢行為的犯罪資料後,非但未依職務程序陳報檢察機關處理,並指示所屬積極展開偵查作為,反循私以欺上瞞下,違法勾列「極機密」製作函報最高檢察署公文,並將該公文及附件予以隱匿,致失啟動該案件的偵查先機,以致陳水扁家人有洗錢的犯罪行為,葉甚至將應保密的偵查行動直接告知涉案當事人,所為不僅有愧職守,更嚴重戕害司法警察機關應獨立超然的威信,及損害國民對調查機關偵辦犯罪的信任,違法亂紀莫此為甚。



受審期間不見悔意 多次改供詞



葉盛茂自犯罪後的偵查初始,到審理期間,多次更改供詞,迄今也未誠實面對司法、坦承犯行,顯見毫無悔意。有關洩漏開曼群島陳致中夫婦洗錢消息給陳水扁,涉及洩密、圖利、偽造文書、隱匿公文四罪部分,應從重依圖利罪判刑八年六月;洩漏三棧溪搜索立委柯建銘辦公室消息部分,依洩密罪判刑二年六月,兩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我認為今次判刑是合理的,法官判刑時已經從多方面考慮,更何況林兆鑫已達長者之齡,25個月已經是很好的刑期.

要有效管制捐款,先要有可信賴的捐款基金托管.
透明度要高,基金支出需要清楚支付了什麼買了些什麼.
使用權限的限制,及早制訂可供使用範圍和細則,特殊情況下又可以有多大的使用程度.
另外,捐款基金有關[行政費]是一個經常性使用字眼,支出可以很大,很多雜費參在其中,當中極有可能有用私人用途的成份.
林兆鑫曾在案中解釋盜款用作維繫網絡及應酬之用,明顯地他把[應酬]視為一個[行政費].據個人了解,這個[行政費]在多家公司及機構中,也是如此運用.
所以,捐款基金是需要有[行政費細明表]表列出[行政費]的使用項目,他日有需要查核及追究也有跡可尋.

就算有更多的防範方法,也防不了人心的貪婪,他們始終會想出新的方法和財技去轉移運用.在這世界上相信只有絕少捐款基金才可以做到有效運用,而我認為捐款基金能有70%用在真正的需要上就做到有效運用了.
參考: 報導
2009-09-10 4:22 am
我認為今次判刑是十分合理的,

林兆鑫身為港大醫學院前院長,

都吞診金捐款,

這樣就是做了一個壞人,

被囚25月真是十分合理的!
參考: ME
2009-09-08 4:14 am
港大醫學院前院長林兆鑫吞診金捐款被囚25月我認為今次判刑合理
參考: 自己
2009-09-08 1:42 am
我認為他該被叛刑3-5年,因為捐款是為了讓某些低收入家庭能獲到更好的生活而捐贈的,這樣做就是利用了良好市民的善心。我認為人們應在收回籌款箱時不經任何人手,盡快把善款運至贈災地點。
2009-09-07 6:33 am
佢真係香港醫學院之恥,點解佢明知咁做會有問題,但都去做?
金錢真係會令人做出後悔一生的事,如今變成要坐牢,為咩?
已經有錢,又有地位啦,只為多多小小錢就攪成而家咁,唉...
我應為今次判刑比較輕了一點,要判刑較重才可警惕世人,
不要做這愚蠢的事.天理難容,法律難逃.
2009-09-07 1:43 am
我認為十分不合理判刑太輕了,我認為政府應加強監管!
參考: me
2009-09-06 9:36 am
我認為今次判刑不太合理,因為我覺得林兆鑫雖然吞診金捐款,但是我想他想錯了,做了一些這樣的行為,而之前的案件好像沒有判得這麼多,他又已經年紀大了,所以我認為今次判刑不太合理。在如何有效管制捐款能妥善使用,我認為可以在捐款後,使用後,那個受益人發回收據,那個捐款人也要捐款和使用後的數目看看是不是一樣
2009-09-05 7:37 pm
港大醫學院前院長林兆鑫吞診金及捐款被囚25個月判刑是否合理?
本人認為不合理 , 因為判刑太輕 .
林兆鑫身為醫學院長,可惜其行為嚴重違反對其病人、港大醫學院及醫管局的誠信 . 他於 2003 至 2007年期間犯案 ,期長達3年,其間他一而再誤導12名瑪麗醫院私家症病人 ,訛稱其醫療費應支付予他成立的Gastrointestinal Research的戶口,將380萬元診金及捐款據為己有,當事件被揭發後,被告甚至游說病人為其掩飾 .
如何有效管制捐款能妥善使用?
捐款應由醫管局代收 , 再將捐款轉交港大 .而醫管局應將此款項提高透明度讓公眾知道該款項如何分配,從而保障捐款不被濫用或杜絕被人私吞.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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