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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 第354章 廢物處置規例提到:
建築廢物包括來自建築、裝修、拆卸、土地挖掘及修路等工程所產生的廢物, 必須運送到政府廢物處置設施, 進行廢物篩選分類, 再用及循環再造.
其中惰性廢物包括建築碎料、瓦礫、泥土及混凝土,適合用來填海和平整土地。只要經過適當物料分類,混凝土和瀝青等物料可以循環再用,作為建材。
而餘下的非惰性物料,如金屬、竹、木料、植物、包裝廢物及其他有機物料,有別於公眾填料,不能用來填海,經回收再用 / 再造後,餘下的廢物會運往堆填區棄置。
由於鋼筋混凝土包含惰性及非惰性物料, 所以將必須鋼筋和混凝土分開. 其中的方法就是把大的鋼筋混凝土塊以粉碎機壓碎,再取出鋼筋.
順帶一提: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於 2006 年 1 月 20 日開始,而由該日起,任何人士使用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建築廢物前,必須開立帳戶。
圖片參考:
http://www.epd.gov.hk/epd/misc/cdm/b5_flowchart.JPG
政府設有下列廢物處置設施,用以接收不同種類的建築廢物:
政府建築廢物處置設施
(請參閱地圖)
接收的建築廢物種類
每公噸收費#
公眾填料接收設施
完全由惰性建築廢物++組成
$27
篩選分類設施
含有按重量計多於50%的
惰性建築廢物++
$100
堆填區@
含有按重量計不多於50%的
惰性建築廢物++
$125
離島廢物轉運設施@
含有任何百分比的惰性建築廢物++
$125
#
除離島廢物轉運設施外,最低收費為1公噸(即載量不足1公噸,亦會作1公噸計算),超過1公噸的廢物載量以每0.1公噸計算收費。離島廢物轉運設施的收費為每0.1公噸$12.5,最低收費則為0.1公噸。
++
惰性建築廢物指石塊、瓦礫、大石、土、泥、沙、混凝土、瀝青、磚、瓦、砌石或經使用的膨潤土。
@
如廢物載量含有建築廢物及其他廢物,於計算收費時,該載量須視作完全由建築廢物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