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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46 條
道路交通條例 不小心騎踏單車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
(2)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時,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
點樣先算是"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
如果單車一早已經響安 在對方沒有注意的時候及時煞車
算唔算是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