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騎單車

2009-09-04 7: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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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46 條

道路交通條例 不小心騎踏單車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
(2)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時,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

點樣先算是"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
如果單車一早已經響安 在對方沒有注意的時候及時煞車
算唔算是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

回答 (1)

2009-09-05 12:27 am
✔ 最佳答案
這一般要看結果的,如果有行人受傷,對踩單車一方都是不利的。除非可以證明該行人以不規則方法(突然沖出,小孩子亂跑...)使用道路。
如果對方沒有受傷,但受到驚嚇。責任也在于踩車方,理由就是謹慎或專注地態度下,應該可以顧及到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在接近對方前就要減速,在不相識的人面前表演你的急剎車技術是不合禮儀的。)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56:5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903000051KK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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