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上網友的意見有商榷餘地!
我首先要知道,你因破產而被署方充公的物業,是聯名物業嗎?這物業是你和丈夫聯名持有的嗎(在你破產前)?署方現在是要求你丈夫以十萬元購入署方名下(原本是你的)的業權嗎?
如果屬實的話,則破產管理署祇是開價十萬,就將你被充公的半份業權讓給你的丈夫,令你們夫婦可以依舊保有物業!對你們來說實在是天大的喜訊!
1) 請問如果提早解除破產的話,層樓個業權是否交回給我?
答:不會!當你的破產令頒布的一刻,在法律上你已經是一無所有!你名下的所有資產已全歸破產管理署所控制!就算你的破產令經已解除,這些資產依然在署方的名下,不會歸還給你的!
2) 重有半年已完破產期,現在提早解除是否很傻?
答:要視乎個人的選擇!有些人不願意背負破產者的身份,寧願早日解除破產令!
但其實在現實層面提早解除破產令是無意義的!因為你曾破產和解除(不管是夠期還是提早)的紀錄,會永遠地保存在破產管理署的資料內!而環聯信貸資料庫內亦會保存這些資料八年之久!
故此雖然提早解除破產令是一件正面的事,破產人已盡力並提早還清債務!但他理財不善導致破產一事依然存在,銀行仍然會將他視為有壞賬紀錄的人,不會因他提早解除破產令而有多少優勢!
3) 如果真的提早解除破產是否一定要立即全數欠債還清,定可分期?
答:如果希望藉著還清欠債去提早解除破產令,當然是要全數清還!如果破產令已解除但你仍未還清欠債,又那裡說得通呢?你可以有能力還多少就還多少,但在你還清全數欠債前,破產令都不會解除!
4) 如果同破產管商討以8折還清債務,佢會唔會因我有層樓而不妥協一定要我全數還?
答:不可以!基本上破產管理署不接受以折扣形式去清付欠債!因為署方要對破產者的所有債權人負責,要取得所有債權人共識八折收款不是易事!不管你有否物業都如是!你的這個建議應該在申請破產前,向債權人直接提出則大有機會成事!
5) 我如果請律師辦手續,商討條款個成數是否比我自己辦高d呀?
答:不需要!你委託律師祇是徒然浪費律師費用!如有意見你可以自行直接向署方提出!
個人建議!你的破產期尚有半年就到期!在現階段一動不如一靜!別再想提早還款以解除破產令了!其實如果你們有能力償還這十多萬的債務,當日就根本不應該申請破產!始終數目不算太大,為這個銀碼而破產是有點可惜和不值得!
但假設署方確是開出以十萬元便將業權轉回給你們的話,建議你立即接受(就算問親友商借也是值得的)!因為你要明白,已充公的物業業權在你解除破產後並不會歸還給你!而當你錯過這次機會後,將來再向署方提出贖回業權時,對方的要價可能便不是十萬元了!曾有類似個案署方要以市價為準,並要業權人自行委託專業人士交估價報告!故為免夜長夢多,如真有這機會請好好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