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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
請參考網址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cfa.htm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根據香港法例 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及其他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終審法院的權力範圍已在《終審法院條例》第17條內列明。終審法院既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決定,又可附上指引意見,將有關事項發還該法院處理,又可對有關事項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終審法院審理哪些案件?
民事方面的上訴:
當然權利上訴:不服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而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金額或價值達港幣100萬元或以上。
酌情上訴:所有其他民事事項,如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認為該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刑事方面的上訴:
終審法院可酌情決定是否受理:
上訴法庭的最終決定
原訟法庭的最終決定(不包括陪審團的裁定或決定),而就此項決定是不能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
提出民事案件的上訴,須得到上訴法院或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如提出該上訴是一項當然權利,則有關法院不得拒絕給予上訴許可,而須首先給予有條件的許可。
提出刑事案件的上訴,須得到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種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凡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拒絕作出證明,終審法院仍可作出證明,並給予上訴許可。如申請人只是以有關案件的決定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必須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高等法院
上訴權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因為上級法院可藉此覆核下級法院的判決。上訴制度旨在確保任何據稱在法庭聆訊或甚至調查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與法庭聆訊有關的失誤,都可藉著向上級法院上訴而得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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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hc.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