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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
如連續受僱兩年以上,若遭遇下列情況,可得到遣散費補償。
1、公司結束或搬遷引至被解僱。
2、因裁員而被解僱﹙裁員:某種工作需求減少,以至被解僱﹚。
3、在任何連續四個星期內,停工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一半,或連 續26個星期內,停工日數超過
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三分之二。
遣散費的計算法:
1、月薪的按月薪的工資三分之二乘以工齡﹙以22,500元為上限﹚;
2、日薪或件工的按每年18日正常工資乘以工齡;
3、計算的最高上限與長期服務金相同,參閱下列附表。
長期服務金
倘僱員連續為僱主工作五年以上,遇到下列情況可按年資獲得長服金補償。
1、非因裁員或嚴重行為不檢而解僱;或
2、在職死亡,遺屬亦可領取;或
3、因健康理由,並有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能再從事現行工作,而自動辭職者;或
4、年滿65歲,工作滿5年者,自動辭職也可領。
計算方法
1、月薪的按月薪的工資三分之二乘以工齡﹙以22,500元為上限﹚;
2、日薪或件工的按每年18日正常工資乘以工齡;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補償的上限和可追溯服務年資(附表);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
補償金額的上限
可追溯服務年資
1-10-2001至30-9-2002
35萬
39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2002至30-9-2003
37萬
41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2003至30-9-2004
39萬
43年,其餘兩年當一年
1-10-2004或以後
39萬
不設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