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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klii.org/hk/legis/ch/reg/132X/s10b.html食物業規例 - SECT 10B禁止狗隻在食物業處所內出現
(1) 任何人不得將狗隻帶進任何食物業處所內。
(2) 任何從事食物業的 人不得明知而容受或 准許狗隻在 任何食物業處所內出現。
(3) 本條不得解釋為禁止為完全或 局部失明的 人充當嚮導的 狗隻在 任何食物業處所內(食物室除外)出現, 或
禁止與行使一項合法權力有關的 狗隻在任何食物業處所內出現。
你可向食肆表達, 若該食肆容許狗隻進入, 你會向 食環署 投訴.
食肆會被扣分甚至吊銷牌照.
2009-09-02 00:57:04 補充:
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人不得將狗隻帶進任何食物業處所內。同時,任何從事食物業的人亦不得明知而容受或准許狗隻在任何食物業處所內出現(但不包括為失明的人充當嚮導的狗隻或與行使一項合法權力有關的狗隻),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入獄3個月。此外,本署並沒有就以上條文對食肆牌照作出豁免。......
市民若想就有關事宜作出投訴,可致電1823電話中心舉報。1823電話中心會就事發地點把個案轉介本署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跟進。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