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剛勒戒出來又犯商標法.....

2009-09-02 6:07 am
我剛勒戒出來沒多久...

因為找不到工作所以很缺錢.才想說把之前在網路上購買的LV包包(仿)賣掉.因為看網路很多人在賣所以我想沒關係我就刊登上去賣想不到被警察抓了.....所以又犯下商標法(是第一次初犯)

我想詢問...如果我有勒戒前科了可是又犯下商標法這個案子.我會因為有勒戒前科而被重判嗎?可是我勒戒也是第一次.商標法也是第一次......

我很怕因為這樣而被罰款很高的錢....因為我有勒戒前科..所以我超怕的.....也怕在被關.....

P.S我在線上之前有賣掉1個包包了...之後再賣另一個包包才被抓的....警察筆錄只有寫只查獲1個包包而已...他說我這個是初犯..不會很嚴重....可是我之前有1個包包賣出有評價紀錄了...那是否跟警察說的一樣...只有一個包包所以是初犯呢?(可是我有勒戒紀錄>"<)....警察又說勒戒歸勒戒....商標法規商標法...不會扯在一起...我還是商標法初犯....(是真的嗎??????)

急求....很清楚這些法律問題的你幫我解答>"<....(我9月8日就要去開庭了.....)
更新1:

如果要判易科罰金...那可以分期嗎???如果不能分期繳不出來是否要被關QQ?

更新2:

非常謝謝~我大概了解了^^~這樣我就比較放心了....希望9月8日當天能夠順利~"~!!讓我遇到一位好法官吧!!!

回答 (4)

2009-09-02 6:26 am
✔ 最佳答案
妳好!勒戒屬於前案."不會有前科"只有紀錄,勒戒被判不起訴處分,頂多是法院判決紀錄那欄顯示空白,檢察機關起訴欄還是會註記不起訴處分!
開庭時盡量

對廠商及檢察官表達最深的歉意及悔意.一般會獲得輕判.如果照你所說勒戒也是第一次.商標法也是第一次.有機會判緩刑.不用太擔心.頂多緩刑及易科罰金!
刑法 第九章 緩刑
第74條 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商標法罰則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009-09-02 22:26:03 補充:
如果要判易科罰金...那可以分期嗎???如果不能分期繳不出來是否要被關QQ?

回答:分期繳納易科罰金.帶執行指揮書和身份證明,.找執行科該股之承辦書記官協談分期....向

偵辦妳案件之檢察官辦理分期易科金.

2009-09-02 22:26:29 補充:
易科罰金是可以聲請分期或是暫緩執行,但要看檢察官准或不准。

2009-09-02 22:33:31 補充:
給你參考.9月1日後法案有改:

2009-09-02 22:33:36 補充:
扁家子女 六個月刑期可換1080小時勞動役
更新日期:2009/09/02 13:35
扁家四人因為偽證案,一審分別被判2年和1年刑期,而且刑期獲得減半,未來定讞如果刑度也是如此,趙建銘、陳幸妤夫婦和陳致中,可選擇服社會勞動。根據這項九月一號才剛實施的制度,社會勞動6個小時,可以折算1天的刑期,因此,六個月的刑期,可以用1080小時的社會勞動替代。

2009-09-02 22:34:03 補充:
(杜大澂報導)


扁案中涉及偽證罪的被告,扁嫂吳淑珍因為教唆偽證被判刑兩年,趙建銘、陳幸妤夫婦,加上陳致中三人,則是被判刑1年,刑期則是各獲得減半。根據規定,偽證罪屬於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被判刑六個月以內,也無法易科罰金,不過,九月一號上路的社會勞動制度,提供不想坐牢的受刑人另一個選擇。

2009-09-02 22:34:28 補充:
根據這項制度,社會勞動六個小時,可以折算徒刑、拘役或勞役一天,原則上是上午八點到下午五點,但經同意可例外,每天最多不得超過12小時。
由於陳致中有法律專長、趙建銘和陳幸妤是醫師,都可為社會勞動選項之下,如果未來定讞刑度也和一審相同,可服社會勞動役,也就是六個月的刑期,可以用1080小時的社會勞動替代。至於,陳幸妤的限制出境,如果被告放棄上訴定讞,或者二審法官考量,就可望獲得解除。
2009-10-05 4:20 pm
大法官釋憲.535號..警察臨檢.想詳細的解釋..另CD盜版片[.wii].為刑法的..特別的刑法是為公訴罪..不須經由告訴人同意..視為現行犯警察臨檢發現違法行為.既可移送法辦...法律,第一線實務經驗,刑、民法之規定衍生求償問題問題 ..2.目前我們處理過一個案子跟您上述的狀況是一樣的.很成功..市面上..為知名度的公司..而查出弊端
2009-09-02 6:28 am
非常感謝你幫我解答~"~

因為我是個很容易緊張的人.....

法官不會因為看到我有勒戒前科~而重判麻>"



"<我非常害怕.....被罰的很重.....
2009-09-02 6:22 am
放心啦~兩者沒關係~你就算已經有過賣包包的評價~只要那個並不是仿名牌的~就不算(常業)~何況這次也只查到1個~你也不算職業的~只要開庭的時候據實說你是因為沒錢才出售二手的~應該不至於被看成惡性重大~

收錄日期: 2021-04-26 18:49: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901000015KK0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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