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意識不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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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2007)有1400人向影視處投訴,指《聖經》內容涉及強姦、吃糞便、吃人肉等內容不雅,要求影視處將整本《聖經》交予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級。倘若影視處真是接受處理,筆者不是憂心《聖經》被評為「情色文學」,倒是讓全球人士譏笑港人民智低劣,竟會荒謬絕倫,作出如斯判斷!
所謂「不雅物品」定義,各地尺度有所不同;基本上任何印刷物品刻意描述或展示性愛或性器官、排泄行為或排泄物等,可被視為「不雅刊物」。在「不雅」與言論自由的討論中,西方社會已有共識,就是若干公認的文學或藝術作品,不包括在「不雅物品」之內。凡公認的宗教經典、文學或藝術作品,已有其特定價值;各地政府部門不會把這些文化物品予以檢定。
以美國國會討論互聯網上有關「不雅物品」的規管,有人從技術層面理解聖經本身的確含有「不雅的」內容;但西方有識之士當然不會要求把聖經封套,當作「不雅刊物」看待。那些要求把《聖經》列為「不雅物品」,予以評級,只反映倡議者本身文化品味的粗鄙!
首先,《聖經》作為我們信仰的權威,共66卷,其內容重點不是「性愛指南」或「性罪行實錄」,乃是使讀者明白耶穌的福音,從而領受救恩(約廿 31)。就以亂倫為例,《聖經》首宗個案為羅得醉酒後,女兒主動與他發生性關係(創十九30-38),《聖經》不作任何隱瞞,如實報導。倘若《聖經》是人為作品,這些不雅內容早已刪除,可見《聖經》經得起任何時代思潮的考驗。舊約的社會倫理與現今不同,羅得女兒只為了延續後代才出此下策;而此行動帶來的不是神的祝福,反是神的咒詛,摩押人與亞捫人成為神所不喜悅的族裔(申廿三3)。基督時代
那些斷章取義,曲解聖經的人士,可讀《利未記》十八章。「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6-7)「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2-24) 《利未記》廿章同樣列舉這些罪行,當時犯此等罪的,要被治死。換言之,聖經的性倫理並不鼓吹亂倫、同性戀、人獸交等違反自然的做法,反是禁止信徒有上述的性偏差行為。當然,也有自由派學者嘗試從文化風俗看,認為這些經文內容已不再適用於現代生活。
《聖經》作為偉大的文學作品之一,已有其公認的文學價值。 Leland Ryken與Tremper Longman III合編了A Complete Literary Guide to The Bible。在英語世界中,《聖經》的文學地位是無可置疑的。當《雅歌》作者描述女性胸部:「你的兩乳好像百合花中吃草的一對小鹿,就是母鹿雙生的。」(歌四5),現代讀者不會因此而產生性幻想;若有的話,這是讀者本身已滿腦子性幻想而有的問題,與文學作品或經典無關。中世紀修道院中,《雅歌》是修士最喜愛的經卷之一;為何他們不避開使人想入非非的經文?因此,這是讀者怎樣讀聖經,而不是經文本身會否令人不安?《紅樓夢》、《水滸傳》或其它文學名著,也有描述床弟之歡事情,是否所有公認經典之作,皆要交予影視處重新審查評級?
基督教看性是上帝賜予禮物,讓夫婦在婚姻關係中享用。我們不是「反性」(anti-sex),反是肯定性的美善;但我們絕不贊同性濫交、婚外情、亂倫、同性戀、人獸交等偏差的性行為。「教新」過往至今,分別為弟兄與姊妹舉辦了「喜情悅性」課程,從正面肯定性,及建立健康的性觀念。
此次,有人別有用心,以投訴《聖經》不雅來混淆視聽,筆者只看為某些宗教異見者素質低劣的再一次證明了!
資料來源:
http://www.jidunet.cn/content/200705/051U1552007.html
2009-09-01 09:44:03 補充:
《聖經》作為偉大的文學作品之一,已有其公認的文學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