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離職的勞工法

2009-08-31 6:48 pm
公司一員工因私人理由要離職,到11月份工作滿一年,合約寫明離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但佢要求提出通知一星期就要走.我想知,做為公司,如果俾佢走,應該有邊d文件要做?有冇d補償要俾.

回答 (2)

2009-09-04 1:20 am
✔ 最佳答案
揸正黎做,要僱員補番三星期工資係正確既
但若果公司唔需要員工補錢比公司,最好就係叫僱員寫番一封離職信,信入面要寫明係僱員要求提早離職,並要求不用補償提早離職三星期既代通知金
你亦可以之後再補多一封信比員工,寫明公司特別批准,按員工要求唔使員工比三星期既代通知金,而且封信要僱主僱員簽晒名,一式兩份
咁樣可以保障公司,證明係員工要求提早離職同唔比三星期既代通知金
參考: 自己
2009-08-31 7:20 pm
這視要乎公司的態度;如照合約精神,揸正黎做的,員工理應賠償 3 星期代通知金給公司,否則公司可入禀小額錢債法庭追討。如公司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放佢一馬的,咁就冇乜野可做了!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35: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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