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股票違約交割

2009-08-29 6:39 am
本人在8/25日融卷放空瑞儀和賣出大聯大,由於個人手誤當日未買出大聯大,直到8/27日交割日早上9點30分康和証卷營業員通知帳戶差三十萬元,叫我在10點30分前補足三十萬金額,我無法補足可以再11點前補足金額,但卷商不肯等到11點就把我放空的瑞儀做反向動作卷買回,申報違約交割還要我賠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的違約金,我戶頭有足夠的金額賠,隔日把我的另一隻放空的股票又強制回補...原因是取消了我的信用戶,這樣的作法是正確的嗎???覺得自已真的好冤枉,交割前一個小時通知我補足30萬又不肯在延半小時給我籌錢,又把我的股票隨便買掉...真的好想死....誰可以救救我
更新1:

當天申報違約交割後隔日還要我賠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的違約金...和強制回補股票..........我無法在10點半前補足就被申報違約.......卷商也沒有說若在當日11點前或後補足可以取消申報違約和賠償......通知時原本是說10點前是我求過才延半小時

回答 (7)

2009-08-30 7:52 am
✔ 最佳答案
就你所說的,不管是否為真,但當中有許多不合情理的地方。
關於違約申報的概況:
一、交割新制,券商若未及時申報違約會被處分,所以會視個別情況給予一定的緩衝時間,但基本上不會超過11點。
二、你當天補足交割款後,違約即可註銷,不影響權益,但明年起就會留下記錄。
不合理處:
一、券商應會告知,上述的新制的違約規定,建議你儘快進行交割。
二、處分,是申報違約的次一營業日第一盤,不太可能申報當天處分。
另外:
一、我們投資人本來就應該自行留意,再忙當天沒看,也應該在隔天去查看自己的庫存與成交記錄,資金與時間也不該抓得太緊。
二、回答者,也應留意網路上的畢竟是單方面的說詞,應給予正面的回應,而非不正確的做法或意氣用事的言論。
參考: 個人所知,建議與券商進行理性溝通。
2014-06-20 9:16 pm
證券開戶推薦的這一家是很多網友都蠻推薦的,若不相信的人可以到各大部落格甚至奇摩知識+爬文,就知道很多人推薦這一家證券公司了。
除了手續費2.8折以外,新光證券所提供的看盤軟體是可以支援當紅的智慧型手機iPhone,這也難怪為什麼這麼多網友特別推薦這一家新光證券。
複製網址前往了解!
http://product.mchannles.com/redirect.php?k=293b9314f57f8ad80317627a0848e28a&uid=
2009-09-03 4:53 am
那最後 你當天是否有補足差額? 補足時間又在幾點?

是否可把情況說明清楚
2009-08-30 6:12 am
券商有足夠的時間和法務人員與你周旋,若要上法庭輸的人還要付訴頌費。
先把開戶時的合約找出來看清楚其中內容,那是你已經簽字同意的合法契約/。
2009-08-30 5:20 am
很久沒處理這些問題了(法規都忘了)時間有限不多廢話
(1)交割日11點前作違約交割程序處理?那每天都有一堆人違約
(2)建議你再星期一金管會,將你的狀況作處理!!
理由很簡單:說明法規及依法規走,切記如果沒清楚前別讓你有違約交割存在(簡單說抵死不從)
(3)記得去電信局申請當天有幾通跟營業員通話記錄(內容不用),依法規營業時間內證券公司要錄音,如果你的記錄為5通,而券商只有錄4通錄音,那他們倒霉,這是去電信申請先自保動作之一.
(4)記得一定要法規規定券商完全合法你才能作罷.就算程序有瑕疵你都不能認賠信用,還有解釋不能全信,要白紙黑字的法條才能算數
以上建議

2009-08-29 23:31:30 補充:
大師你誤會了
(1)違約要賠償才會向你所說須法務組催討
(2)依版大所言他並沒違約之事實,(舊法規)但我離開那部分太久不確定法規變化,故請版大確認
(3)如果真有爭議或券商有違法規之情事,抑是先走仲裁,所以才要先釐清歸屬,若阿貴實屬違約就是聯徵信用瑕疵

2009-09-08 21:50:37 補充:
幫你問過請參閱
1.依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貳點規定,證券商經申報投資人違約時點不得逾越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1時。例:若投資人在2月2日買賣股票,該筆交易的款券交割時點為2月4日的上午10點以前,如果該筆交易出現違約,券商申報違約交割的時間為2月4日的上午11點。

2009-09-08 21:51:23 補充:
2. 該作業要點第貳點復規定,投資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即為違約,並無金額大小之分。證券經紀商並應依該要點之規定申報違約(電腦傳輸、違約函報等相關作業),並同時通知委託人,第伍點亦訂有違約處理作業。

2009-09-08 21:51:47 補充:
3. 有關投資人違約部分,若屬證券經紀商涉及違法代墊款(券)(非依法從事信用交易、借券等)而未提報違約,則證券商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60條第1項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有價證券之融資或融券,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80萬元以下罰金;至證券經紀商因作業疏失誤報委託人違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得視其情節依該公司章程第38條或營業細則第144條規定辦理。

2009-09-08 21:55:14 補充:
相關內容請你可以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twse.com.tw/ch/、證券暨期貨判解法令查詢系統http://www.selaw.com.tw/new.asp等網站查詢
或請電詢投資人服務專線(02)2712-8899這支是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良心建議,看有沒有辦法將記錄銷掉
2009-08-29 11:34 pm
基本上可以設計程式在下標的時候就說銀行多少錢

下超過會提出警告。

比如說出聲音或是變成紅色的字。

然後銀行錢不夠隔天在寄email提醒。

這些都是程式設計上就可以做到的。
2009-08-29 10:28 pm
雖然這樣做很無情,但完全合乎規定,是正確的,唯一不足的是當投資人的交割帳戶在交易後隔日存款仍不足,營業員就該提醒一下,因為現在改成T+2十點交割,交割當天才告知時間會很趕...(這個營業員雖沒犯錯但也不是好營業員,另外下次換別的營業員時要先告知請他如果在交易後隔日存款仍不足請提醒一下)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6 18:46: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828000016KK1111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