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沒處理這些問題了(法規都忘了)時間有限不多廢話
(1)交割日11點前作違約交割程序處理?那每天都有一堆人違約
(2)建議你再星期一金管會,將你的狀況作處理!!
理由很簡單:說明法規及依法規走,切記如果沒清楚前別讓你有違約交割存在(簡單說抵死不從)
(3)記得去電信局申請當天有幾通跟營業員通話記錄(內容不用),依法規營業時間內證券公司要錄音,如果你的記錄為5通,而券商只有錄4通錄音,那他們倒霉,這是去電信申請先自保動作之一.
(4)記得一定要法規規定券商完全合法你才能作罷.就算程序有瑕疵你都不能認賠信用,還有解釋不能全信,要白紙黑字的法條才能算數
以上建議
2009-08-29 23:31:30 補充:
大師你誤會了
(1)違約要賠償才會向你所說須法務組催討
(2)依版大所言他並沒違約之事實,(舊法規)但我離開那部分太久不確定法規變化,故請版大確認
(3)如果真有爭議或券商有違法規之情事,抑是先走仲裁,所以才要先釐清歸屬,若阿貴實屬違約就是聯徵信用瑕疵
2009-09-08 21:50:37 補充:
幫你問過請參閱
1.依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貳點規定,證券商經申報投資人違約時點不得逾越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1時。例:若投資人在2月2日買賣股票,該筆交易的款券交割時點為2月4日的上午10點以前,如果該筆交易出現違約,券商申報違約交割的時間為2月4日的上午11點。
2009-09-08 21:51:23 補充:
2. 該作業要點第貳點復規定,投資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即為違約,並無金額大小之分。證券經紀商並應依該要點之規定申報違約(電腦傳輸、違約函報等相關作業),並同時通知委託人,第伍點亦訂有違約處理作業。
2009-09-08 21:51:47 補充:
3. 有關投資人違約部分,若屬證券經紀商涉及違法代墊款(券)(非依法從事信用交易、借券等)而未提報違約,則證券商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60條第1項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有價證券之融資或融券,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80萬元以下罰金;至證券經紀商因作業疏失誤報委託人違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得視其情節依該公司章程第38條或營業細則第144條規定辦理。
2009-09-08 21:55:14 補充:
相關內容請你可以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twse.com.tw/ch/、證券暨期貨判解法令查詢系統http://www.selaw.com.tw/new.asp等網站查詢 。
或請電詢投資人服務專線(02)2712-8899這支是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良心建議,看有沒有辦法將記錄銷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