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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45 條標題: 重婚
任何已婚之人,於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
但本條不得引伸應用於在過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沒有出現,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結婚的人,或再次結婚時已憑離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約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宣判無效的人。
(由1911年第30號第2及5條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重婚--有那麼嚴重嗎?
刑法237條規定重婚罪為:『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重婚罪屬於公訴罪喔,視為一種犯罪行為,第一個婚姻才被認定為有效的婚姻。
納妾已經是古早時候的代誌,以前的社會,男人可以享有一夫多妻的婚姻關係,然而,現今的法令明文規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不准許有二個以上的配偶、且違背貞操義務,若發生重婚行為,法律也會予以處罰。法律認為與重婚者結婚也是共犯,具有同樣的罪刑喔!所以不要有委身當妾/老二或有異想天開的想法。
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犯了重婚罪,怎麼辦??
台灣的婚姻法是屬於儀式婚,若要分辨已婚與未婚的身份,看身份證可是不準的(如某男藝人已婚十餘年且育有四子,夫妻兩人並未至戶政機關登記,所以身份證配偶欄尚未記載,然其婚姻為有效婚),如果您不知愛人或自己已經結婚,或還未辦理有效離婚,就與他/她結婚!雖然與之結婚共組家庭犯了重婚罪,刑法的認定是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而判罪的,為了避免牢獄之災,您必須舉出有力的證據以證明不知情狀。
以重婚罪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在前婚姻尚未結束以前,只要舉行公開的儀式及二人以上證婚婚禮,即屬重婚,配偶可以以「重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然而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非有效婚),是不構成重婚的刑事責任。
當您知曉配偶重婚了,可依民法1052條第二款向法院訴請離婚,提起訴訟需要證據來證明配偶有重婚的事實,如結婚時的喜帖、宴客的餐廳/場合舉行婚禮、公證結婚登記的相關資料、參加喜宴的來賓(人證)、結婚照或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等證據,便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