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要求租戶搬出, 而他要我給一個月的租金賠償, 來作為搬走的條件, 合理媽? 算不算刑事威嚇?
註:我們沒有正式的租約, 只有他給租金被我, 我寫回收條給他!
我媽媽的樓宇是一層舊唐樓, 有幾問房分租給兩户人, 現在想收回放盤, 並會在10月中交樓(但我們說要收回裝修自用), 一戶人住了幾年(沒有任何租約及口頭協議)., 他會在9月中搬走並沒有任何搬走的要求!
另一戶人住了幾個月, 在租給她們前, 口頭協議: 在她末住滿一年內搬走, 我媽媽會扣起一個月的按金作為補償, 現在要回問房,並給她一個月時問搬走. 但她說末完一年約,要媽給她一個月的賠償金才肯搬, 媽媽答應了! 並在9日1日收房. 她的要求合理嗎? 一但她一個月後不肯搬走(例如以末能找到新房為理由), 我們可以怎樣做? 註: 幾日前, 另一房租來电, 話厠所 'blocked' 及後找師父修理, 發現被一地拖頭窒住厠渠! 我們可以怎樣做? 多謝各位專家意見!!!
月租$1700
很怒氣....!媽剛說...租約正本得一份..在租客手裏!
如我所料, 她真的以末能找到新房為理由, 想延遲搬走2-4星期 但我們拒絕了, 並會準時9月2日收樓和以之前約定的條件補償給她 到時大家要簽終止合約証明, 我以告訴她廁所單case, 我會交給警方處理 幾分鐘後, 有個無來电顯視男人打电話給我媽"這裏是不是棺材鋪要買棺材!' 其後我給她电話, 不要滋擾我們, 我會報警!.......後來冇电話來了! 她還說.....你想報就報la!!(語帶煩惱地說) 各位專家, 我是不是真的要報警去教訓這兩父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