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很有趣既問題
我認為,中國判wp死刑絕對有問題
首先,WP身在香港,點解中國政府可以越境拉人?係執法都應該係香港執法
第二,WP係無辜既,佢都唔想在他的25歲生日就會化身成為魔鬼,無犯罪意圖就沒有底觸香港非法殺人或企圖犯罪的法律 (大陸方面法律不清楚)
但係我咁講唔代表我贊成 WP 可在他的25歲生日就會化身成為魔鬼
我認為,香港政府應搵警察將 WP在佢24歲最後一天將佢殺害。不是判死刑 (香港也沒有死刑),而是將 WP在沒有被宣判有罪的情況下殺害。這是符合人權法既。可以同你講,人權從來唔係絕對。
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生存的權利 (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相同)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人權法案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抵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不得認為本條授權以任何方式減免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18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在香港廢除死刑。
生存權雖被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介定為不可減免履行 (non-derogable)既人權 (言論自由等屬可減免履行既人權,只要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衞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 就屬合法),但實際上也不是絕對 (absolute)。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無否定死刑,如果因自衛或防止罪行使用合理武力導致死亡亦係合法
何為無理剝奪,何為有理剝奪,看看歐洲人權法案第2條你就清楚:
Everyone's right to life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No one shall be deprived of his life intentionally save in the execution of a sentence of a court following his conviction of a crime for which this penalty is provided by law. Deprivation of life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inflicted in contravention of this article when it results from the use of force which is no more than absolutely necessary: (a) in defence of any person from unlawful violence; (b) in order to effect a lawful arrest or to prevent escape of a person lawfully detained; (c) in action lawfully taken for the purpose of quelling a riot or insurrection.
歐洲人權法案即是話,如果
1) 所用武力是必須
2) 目的是自衛
殺人就唔算違反公約保障既生存權
WP變魔鬼無可避免,唯一方法是在WP變魔鬼前殺左佢,所以所用武力是必須。WP變魔鬼後會殺全人類,因此目的是自衛。因此殺 WP就唔算違反WP既生存權
就Wp的遺言....
「我不可以選擇我的父母,我的出生地,我的未來,或者我25歲生日會帶來毀滅和破壞,但這不是我的錯。」~無錯,WP確無錯
「我有我的生存權」~無錯,但你的生存權不是絕對,如果你對其他人構成性命威脅,他人就有人權保障他人的生存權而取你性命
「世上沒人可以定我的罪」~根據我既講法 WP至死無罪,但佢要死
「你們不能為了你們自己和其他人的生命而強迫一個人犧牲他的生命。」~錯,基本上全世界既人權法案都會將奪去你既生命視為情有可原的違反人權 (justified infringement)或甚至完全無違反人權
歐洲人權法庭於 McCann v UK 一案裁定,就生存權締約國有3個責任:
1. 政府不應非法殺人 (自衛殺人屬合法殺人)
2. 調查可疑既死亡
3. 特別情況下,避免可預見的生命損失 (為左完成呢個責任,政府有責任殺左你)
2009-09-07 02:21:34 補充:
002搞錯晒
當年薩達姆被捕後,都係受伊拉克法庭受審
美國要求引渡哥倫比亞頭號毒梟倫東去美國紐約受審,正正就係因為美國唔可以越境執法,先有引渡既需要
加拿大並無審理賴昌星,只係唔肯引渡佢
關達那摩關禁人士並未被定罪,而且關達那摩不屬美國本土法律監管,基本上係布殊成立之無王管地方
香港奉行一國兩制,一向公安都唔可以在港執法。如果要WP去中國受審,正當做法是香港方面拘捕 WP 再作引渡
如果WP身在內地,WP對全人類帶來毀滅和破壞代唔代表美國可以搵 FBI 入境捉佢?基於主權問題,呢樣野無可能發生
2009-09-07 02:21:43 補充:
002搞錯晒
當年薩達姆被捕後,都係受伊拉克法庭受審
美國要求引渡哥倫比亞頭號毒梟倫東去美國紐約受審,正正就係因為美國唔可以越境執法,先有引渡既需要
加拿大並無審理賴昌星,只係唔肯引渡佢
關達那摩關禁人士並未被定罪,而且關達那摩不屬美國本土法律監管,基本上係布殊成立之無王管地方
香港奉行一國兩制,一向公安都唔可以在港執法。如果要WP去中國受審,正當做法是香港方面拘捕 WP 再作引渡
如果WP身在內地,WP對全人類帶來毀滅和破壞代唔代表美國可以搵 FBI 入境捉佢?基於主權問題,呢樣野無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