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當通知期開始,僱員是不可以再申請放假的。如僱員仍有大假未放,僱主是須要將假期折算作工資在最後一期工資給回該離職員工。
你上司(僱主代表)話想你做埋8月27日離職,也就是他建議你把通知期縮短14天了,你是應該和他商量這縮減的14天通知期應算作以下兩種情況那一種:
1.雙方協定減少通知期,也就是說你會提前14天走,雙方不追究是誰欠了誰的通知期,這情況僱主是仍須補償7.5天工資作未放大假補償給你。
2.雙方未能達成協定,你希望通知期到期才離職,而僱主卻要求你提早14天離職,那麼,僱主是須要補償14天工資代通知金作為提早要你離職的代價。這與大假補償金沒有關係。
法例有規定不能以放大假代替通知期的,若果你要求早走,就得為不足的通知期補償代通知金給僱主,而僱主仍得補回未放大假補償給你,結果就出現如果你要求早走的日數和擁有未放大假日數相同時,就是未足的通知期可以由大假來補足的。
1) 公司Reference Letter既Last Day會變左邊日?
答:如公司無異議,Last Day仍是9月10,若公司在未得你同意而減短你的通知期,公司是要為縮減的日數補償代通知金給你。
2) 9月份公司會出幾多日人工比我呢?會唔會補水?
你工作了多少天就給你多少天工資。不明白你所說的補水是按甚麼條件發放!只要你符合條件,公司是沒理由抽去補水的。
3) 我有無權拒絕佢地唔用年假去早走?
答:法例係唔容許僱主以放大假形式要求僱員提早走,但容易僱主以年假抵消早走。是否用年假代替通知期是由僱員決定。
4) 如果佢叫我提早離職,我有無得拎Reference Letter?
答:目前法例無規定公司必須給Reference Letter離職員工!
2009-08-28 01:57:04 補充:
問:咁既情況, 如果我應承早走咪好蝕底... 咩多無淨係得返7.5日人工... 最保障自己應該點做?
答:協議是要雙方滿意才能達成的。上司建議你可以不接納的,他要你早走就得補償餘下日子的代通知金給你。
若你也覺得早點走都有好處才應承他的。不竟若自己要求減少通知期是要補代通知金的。
現刻你要考慮的是多做14天,出多14天工資,還是早走14天,放棄14天工資了。
個人認為答應早走14天比較好,因為上司都期望你答應,順從他損失就是少了14天工作從而少了14天工資,但多了14天自由身。好頭好尾,臨走前做過順水人情,他在你的Reference Letter都可能寫好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