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攪左破產巳入紙等9月上庭!今日去銀行攪解凍我户口!法院出左解凍信都無用!我欠恒生咭數而又在恒生自動過數出糧!
答:樓主可否提供多些關於解凍信的資料呢?因我對這一範疇並無任何的資訊和認識!
正如我過往曾答你問題中所言,理論上你在申請破產後,所有的銀行戶口是要凍結並取消及結清餘額上繳給破產管理署的!假設你需要銀行服務,是要經署方發信再向銀行開設一個新的賬戶來使用!
但如今你說戶口被凍結?即是說這個是你的舊戶口並無取消?而且署方願意發信給銀行讓你重新使用(銀行如何做是後話)?這對我來說是一個新的知識,希望你能夠提供多些資料甚至是解凍信的詳細內容,個人資料當然無需展示!
銀行話我儲蓄戶口就算解凍我户口!都無用!因為我户口如有錢會即時扣還欠信用咭嘅錢!
答:我的疑問正是出在這裡!
理論上破產管理署是會限制所有屬你名下的資產流動!你舊有的戶口要全數取消,新的戶口亦要在署方的監管和授權下才可使用!理論上你所有的收入全歸署方所有,你祇能動用署方容許你動用的數目!所以我不明白那封解凍信上賦與銀行甚麼權力去處理你的戶口,故此我對這封解凍信的內容非常有興趣!
至於銀行方面的說法,即是銀行有權由你任何戶口中扣除款項去抵償欠債!這個做法是銀行間一般的正常做法!但現在你已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則這做法並不適用而且是觸犯法律的!
按破產條例,當破產程序展開(就算未正式頒布破產令)任何未得到破產管理署長授權的還款行為,都是非法的!任何人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接收這些還款,是觸犯刑事罪行的!請參考下列資料的黃色部分!
《破產條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 章 )
罪行內容撮要
懲 罰
130(1) 條
130(2) 條
130(3) 條
破產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捏改 將會 影響或 牽涉 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如任何人在構成第 129(1) 條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將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則凡知悉該財產是在上述情況下被當押、質押或作出產權處置 但 仍接受該項當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該財產的人,即屬犯罪 並 可判處監禁。
任何人於在破產案中證明一項債權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或在根據破產條例規定的誓章內 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和監禁。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可判處罰款和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所以銀行是否有法律依據去作出這個扣押你財物的行為,則要你自行向破產管理署作出查詢了!
我又唔可以轉其他方式出糧!
答:你就把你遇到的問題要求破產管理署提供協助或指示吧!
因為假設銀行的做法署方容許!那豈不是有違讓你取得部分生活費的目的?而且這樣不構成私下轉移資產嗎?銀行這個做法對其他債權人又會否構成不公平呢?
當然如果銀行的做法不合法,那就要署方去作出糾正了!
我係免費社工幫手攪左破產!我走佢問個社工佢話試下同銀傾下!
答:我的意見是社工對大銀行來說,無論如何都是有心無力的!如上所言,交由破產管理署去處理吧!
2009-08-25 15:55:18 補充:
hk 你好!
因為曾跟某些網友在討論問題時出現不同意見!
導致某些較為激動的網友寄來一些謾罵說話的電郵!
得到這些後果實非我所願!而亦無興趣回應這等無聊的行為!
故此決定不再接受網友的來信了!
情非得已!請見諒!
如願意展示那封解凍信,其實無需全部內容,祇要節錄當中關於銀行的那部分就可以了!千萬別展示個人資料!
2009-08-25 16:24:56 補充:
補充的內容仍然是無法顯示!祇好在意見欄中重覆!
hk 你好!
由於過往曾跟某些網友在問題答案上有不同的意見!
部分較為激動的網友以電郵傳來一些謾罵的信件!
對於得到這個後果實非我所願!亦無意回應這些無聊的行為!
故此無奈下決定不再接受網友來信!
情非得已!請見諒!
假若你願意提供那解凍信的資料,其實亦不需要展示全部!祇要能提供給銀行指示那部分就可以了!
千萬別展示任何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