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勞基法中有無規定工作需滿1小時才得計算薪資呢??
若是只做4.5小時或是4.75小時,這樣0.5小時或0.75小時是否不計呢??
之前的公司主管一直說勞基法中有條規定,說0.5小時不能算,一定要滿1小時才有算錢,公司讓工讀生二個0.5小時累計成1小時算錢已經很好了,所以要我轉告工讀生不要抱怨。
但我記得勞基法(包含施行細則)中並無這條規定,這應該是公司自己規定的員工守則吧!!
若勞基法中確實無這條半小時不計薪的規定,我可以叫工讀生去勞工局檢舉嗎??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