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工時規定

2009-08-22 6:06 am
請問...
勞基法中有無規定工作需滿1小時才得計算薪資呢??
若是只做4.5小時或是4.75小時,這樣0.5小時或0.75小時是否不計呢??

之前的公司主管一直說勞基法中有條規定,說0.5小時不能算,一定要滿1小時才有算錢,公司讓工讀生二個0.5小時累計成1小時算錢已經很好了,所以要我轉告工讀生不要抱怨。

但我記得勞基法(包含施行細則)中並無這條規定,這應該是公司自己規定的員工守則吧!!

若勞基法中確實無這條半小時不計薪的規定,我可以叫工讀生去勞工局檢舉嗎??

感恩~~~

回答 (2)

2009-08-22 7:08 pm
✔ 最佳答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勞工出勒時間記至分鐘)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所以應該算至分鐘而非0.5小時
2009-08-30 12:45 am
基本上薪水是要算到分鐘的

多做一分鐘就算一分鐘的錢

遲到也是一樣的慢一分就扣一分的錢

不能多也不能少

只要有付出勞力就可以領到錢!


收錄日期: 2021-04-11 01:22: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821000010KK1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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