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本人已解除破產令,現有問題想請教....我破產前與丈夫有一聯名居屋,現因地區不便上班及各種因素而想把它買出,請問可以嗎?手續煩嗎?會把金額除二作抵債嗎?
答:樓上第一位網友的意見正確!
祇要你曾破產,則在破產令頒布的一刻開始,理論上你經已是一無所有!你名下的所有資產都已被破產管理署充公和控制!包括你名下持有的半份物業業權,同樣已轉為由破產管理署持有!
而這些已撥歸署方的資產,不會在你的破產令解除後重歸你所有!而是永遠地由署方控制和處理!
所以這物業現在實際上是由你丈夫和破產管理署兩方共同持有!
假設你們希望變賣這個居屋物業,除了要符合出售居屋的條件,如年期限制、經房署和按揭銀行同意等!
請參考下列房委會網頁內關於出售居屋的種種問題!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shos/sellhosflat/0,,,00.html
加上物業曾有原業權人曾有破產的情況出現,要先取得破產管理署的同意和發出的轉讓業權金錢代價同意書影印本。即是說你們要跟署方聯絡,告知你們希望出售這個被署方釘契的物業!署方不會反對,但會要求你個提供估價的資料,看該估價署方是否接納!在得到署方肯首該估價並向房署發出上述的同意書,再向土地註冊處取消你物業的釘契,方有機會在市場上成功掛牌出售!
正常買賣後樓款的分配方法是,假設你確能以跟署方訂定的銀碼成交,理論上署方是會以該成交價的半數來作為署方應得的權益!但假設實際的成交價或許未能達到該個銀碼?署方可能不會調整價目,你依然要付上該署方原本認可銀碼的半數!
還有個問題是,樓宇未供滿的按揭仍由你丈夫一方付清,署方是不會在該半份賣樓樓款中有任何承擔的!因為署方不會代你丈夫支付供樓的費用!至於律師和其他費用能否在樓價中扣除,情況也不樂觀!
所以你想賣樓,手續說煩否則見仁見智!但事涉居屋則肯定較普通私人物業繁複!最低限度你在向房署申請和聘請專業人士估價時已要先浪費一筆金錢,而這時卻仍未知究竟能否順利取得各方同意,讓你售出物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