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痴呆症能否上庭

2009-08-20 8:52 am
請問老人痴呆症上庭可以嗎?如被告有老人痴呆症法官會如何審理?鬼贈資產多久後可申請破產?
更新1:

cecimak你好, 因應第二個問題想再補充一些,如該老人被判定為輕微老人痴呆症及抑鬱症,而被人告誹謗那能否上庭? 第三個問題,如果本身並無欠債,但賣樓後的錢全歸妻子所有,那丈夫要經多少時間後才可申請破產?

回答 (2)

2009-08-23 1:59 am
✔ 最佳答案
請問老人痴呆症上庭可以嗎?
答:在正常的情況下,經醫學判定為老人癡呆症的患者是不能上庭作證或被控告的!因為染病關係他已喪失清晰的理智和認知能力,要他應付複雜的審訊過程,對他是過分的要求而且並不公平!

如被告有老人痴呆症法官會如何審理?
答:如上所言,理論上祇要取得法定的醫學證據,證明他老人癡呆症的情況嚴重程度不足以應付法庭程序的!那要視乎他涉及的案件性質,一些較輕微的罪行或會跟控方協議取消檢控;或改以其他較輕的控罪去檢控!
而假設觸犯的是嚴重罪行,那法官或會判他進入留病房以等候律政司進一步的指示!

鬼贈資產多久後可申請破產?
答:不太明白問題的意思?
你的問題是想問假設一個人將資產以送贈的形式轉給他人後,要過多久才可以申請破產嗎?
如果我無理解錯你的問題,那要視乎你送贈的是何種資產?假設是樓宇、汽車、股票這類有詳細紀錄可以讓破產管理署追查的資產!則最少要在該些行為五年之後,因為破產條例規定,署方有權追究破產者最近五年的資產轉移情況!而假設你在作出送贈那些資產時經已債台高築,則署方會將這個行為視為刻意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的責任!署方有權宣布這些轉移無效並追回所有權益外,亦可以把你送上法庭檢控!

2009-08-24 17:09:51 補充:
因應第二個問題想再補充一些,如該老人被判定為輕微老人痴呆症及抑鬱症,而被人告誹謗那能否上庭?
答:要視乎醫學鑑定他本人的病症嚴重程度,會否影響他的個人認知能力!基本上就算是輕微的確診都能免去受檢控之責!因控方要百分百舉證他作出被指控的誹謗行為時,是不受該已確診的病症所影響!這其實並非輕易的事!假設有疑點,按香港法例一般的精神,都是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種方式去處理!這是對他有利的地方!(請注意這並非正式的法律意見!亦未必正確!)

2009-08-24 17:10:30 補充:
第三個問題,如果本身並無欠債,但賣樓後的錢全歸妻子所有,那丈夫要經多少時間後才可申請破產?
答:對這個問題我卻有點奇怪?既然某人他本身無負債,那不管他的財產如何處理,又為何要申請破產呢?
撇開這疑問!那按法例計最保險是五年之後。

2009-08-24 17:10:38 補充:
但其實會否被破產管理署控告非法轉移資產罪名的重點是,在作出轉移或送贈的行為當時,這名送贈者的財務狀況是否出現問題!假設他當時已欠下龐大的債務,那這個行為便必然觸犯法律!相反在當時他財務穩健,祇是單純在作出饋贈的行為,縱使後來財務惡化要破產,但那是未來的事!在送贈當日他並未期待藉著送贈這個行為去逃避償債的責任!那這樣並不構成非法轉移資產的罪名,因為在轉移當日他並無任何債務,亦不會預知他日將會破產!

2009-08-25 16:02:15 補充:
奇怪!yahoo 的系統又出現問題嗎?為何祇能展示部分的補充資料呢?
現祇好再補充多一次!
第三個問題,如果本身並無欠債,但賣樓後的錢全歸妻子所有,那丈夫要經多少時間後才可申請破產?
答:我對這個問題有點好奇!假設某人並無欠債,那他的財產自然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處理!但既無負債那為何要在作出所有資產轉移後,要考慮破產呢?

2009-08-25 16:12:03 補充:
撇開上述個人好奇的問題不說!
則理論上在作出重大的轉移資產行為後,能於五年後才作出破產的申請是比較保險些!但這個祇是最穩妥的做法,其實破產管理署亦未必一定會對資產轉移的行為作出追究!
署方要判定一個送贈行為是否屬於非法轉移資產,主要視乎在作出送贈行為的當時,送贈者的財務狀況有否出現問題!
即是說假若送贈者當年,在作出送贈行為時已債台高築,那這個送贈的行為便很大機會會被署方視為是非法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的非法行為而作出追究!

2009-08-25 16:12:15 補充:
相反送贈者當年的財務狀況穩健,那他的這個送贈行為單純是為了作出饋贈!假設幾年後他的財務急劇惡化,導致要破產!那因為他當年作出資產轉移行動時,並未預期自己會有破產的一日,所以他當年的送贈行為並非為逃避債務而作出!在這個情況下,署方應該不會將他的這個轉移資產行為視為非法,亦不會作出追討!

2009-08-25 16:13:44 補充:
為免補充的部分再次消失,祇好在意見欄內重覆一次!
第三個問題,如果本身並無欠債,但賣樓後的錢全歸妻子所有,那丈夫要經多少時間後才可申請破產?
答:我對這個問題有點好奇!假設某人並無欠債,那他的財產自然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處理!但既無負債那為何要在作出所有資產轉移後,要考慮破產呢?
撇開上述個人好奇的問題不說!
則理論上在作出重大的轉移資產行為後,能於五年後才作出破產的申請是比較保險些!但這個祇是最穩妥的做法,其實破產管理署亦未必一定會對資產轉移的行為作出追究!
署方要判定一個送贈行為是否屬於非法轉移資產,主要視乎在作出送贈行為的當時,送贈者的財務狀況有否出現問題!

2009-08-25 16:14:32 補充:
即是說假若送贈者當年,在作出送贈行為時已債台高築,那這個送贈的行為便很大機會會被署方視為是非法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的非法行為而作出追究!
相反送贈者當年的財務狀況穩健,那他的這個送贈行為單純是為了作出饋贈!假設幾年後他的財務急劇惡化,導致要破產!那因為他當年作出資產轉移行動時,並未預期自己會有破產的一日,所以他當年的送贈行為並非為逃避債務而作出!在這個情況下,署方應該不會將他的這個轉移資產行為視為非法,亦不會作出追討!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未必正確!希望可以幫到你!
2009-08-26 6:02 am
THX,因為恐怕被告誹謗後要賠償大額律師費。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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